2007年中隨著美國次級房屋貸款違約率之逐漸上升及金融商品之不斷創新之發展,對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產生重大衝擊,次貸危機所衍生整體市場信用緊縮現象,除造成個別金融機構流動性問題外,亦暴露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之缺失,其中證券化業務雖為銀行帶來高資本適足率、高資產及資本報酬率,卻也同時增加可觀表外資產與高財務槓桿倍數,惟流動性風險管理技術因未配合新商品業務規模之成長與風險態樣之變化而積極調整,而使資本適足之銀行因缺乏健全流動性管理機制,仍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倒閉。在歷經本次金融風暴後,各國際組織與各國主管機關針對本次金融危機所引發流動性之問題,均陸續提出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之革新制度,改革方向多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發布之相關準則為基準,再依其國情訂定適合該國之規範(如英國及歐盟),而本次改革重點除強調主管機關對銀行整體流動性風險需進行完整且嚴密的監控外、並增加多項評估流動性風險之質化及量化指標,其中以高品質資產充當流動性緩衝部位及採用多元情境之動態壓力測試是最大變革。在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國際金融改革重點之發展趨勢,且各國監理機關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性風險之監理,多要求母國對其所轄銀行流動性監理措施應具備與其相當之監理標準(Homeregulatorneedstobeequivalent),故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及衡量,已無法自外於國際發展趨勢。我國為因應存款全額保障措施退場後,金融機構產生流動性問題,實有必要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準則及其先進國家作法,調整現行以自律規範方式由銀行自訂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之作法,訂定流動性風險管理(包括質化及量化)規範,俾要求銀行建立健全流動性管理機制;至於BaselII方面,我國銀行業雖已自2008年起開始執行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並要求銀行應申報「流動性風險評量指標」相關資料,惟執行迄今相關評量指標是否足以反映、評估銀行因應流動性風險之能力,亦應參考國際監理趨勢,適時檢討修正相關評量指標,俾完整且嚴密的監控監測銀行整體流動性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