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人身安全是這幾年政府施政重點之一,故分別於86.01.22及87.06.24公布施行性侵害犯罪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衛生署應依法協助主管機關內政部,並執行相關之工作,這包括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提供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與家庭暴力相對人/加害人提供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及對兩者被害人提供身心治療、心理輔導、就醫驗傷、取得證據等保護措施,然而前開兩法公佈施行僅數年,尚未累積足夠之經驗,但已發現許多問題極須早日解決,再環顧世界各國經驗與考察其相關法規發展,均以美國最值得參考學習,其實務運作經驗現已多為他國所仿效,惟美國法制係屬海洋法系,與我國所採之大陸法系相去甚遠,故在實務運作上,即因法源不同致處遇與保護之內容及範圍造成問題,依此,為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以及解決相關問題,故仍有必要考察同為大陸法系且其實務經驗亦豐富之德國,做為我國修法及實務運作之參考。此次行程均由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慧娟簡任秘書與本署醫政處本人共同考察,依考察地點可分成杜賓根與柏林二部分,行程如下:(1)杜賓根部分:一.拜訪杜賓根大學犯罪研究所二.拜會Heibronn監獄;拜會Hohenasperg社會治療所三.拜會Adelsheim少年監獄四.拜會社區治療所及司法部(2)柏林部分:一.參觀Tegel監獄,並拜會社會心理治療部門主管及柏林內政廳二.拜會柏林「防治家庭暴力調停機構」及拜會柏林司廳關於這次考察之心得,有以下幾點:(1)人性尊嚴之保護:特別重視人性之尊嚴,尊重個人之自主權及人身自由之保障,即使是罪無可赦之受刑人,亦應保障其基本權利,從而藉此讓其學習到應尊重他人之權利,以達社會化、學習生活技能、重新生活於社會並永不再犯之目標。即使依新法須對性侵害加害人施予強制治療,亦須受刑人之同意方可施行。另外,為使性侵害受刑人能更生、重新回歸社會,並未採行美國梅根法案所主張之登記與公告制度。(2)修法衡平性原則:為因應大眾對防治包括性侵害之暴力犯之殷切需求,德國亦如我國以制定特別法之方式來加強,但與我國不同者,此不僅只限於性侵害犯罪而已,尚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對此較符合刑法之衡平性原則,應足以參考。(3)醫療與矯治分責:對性侵害之治療方面,德國依犯罪案件性質,將加害人區分為二,一種為罹患精神疾病者,另一種為單純之犯罪者,前者由醫療單位負責治療。後者,則概由司法單位全權負責,並不屬於衛生單位之權責範圍。(4)修法與治療併行:德國與我國相類,婦女人身安全亦屬社會之新議題,故對相對人或受刑人之治療處遇,其模式尚待建立。目前性侵害犯罪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正面臨自公佈施行以來第一次之修正,筆者以為我國應可酌參以下之建議,以做為未來施政及立法之參考。(1)改事權分散為集中原則(2)以司法單位為統合主管(3)確行兩極化之刑事政策(4)建構治療處遇分類模式(5)建立全國犯罪資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