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ActionTaskForce,簡稱:FATF)每年固定舉辦3次大會暨工作組會議,本次大會於101年6月18日至22日在義大利羅馬的艾吉菲(ERGIFE)飯店會議廳舉行,由主辦國義大利經濟與財政部官員Mr.GiancarloDELBUFALO擔任主席,計有來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會員國家、準會員(associatemember,包括各區域型防制洗錢組織,如: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GrouponMoneyLaundering,APG)等)、觀察員等代表400餘人與會。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馮專門委員素華及藍科長家瑞代表我國參與會議。本次會議達成之重點包括:明確規範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於今年2月新修訂40項建議為基礎之第4輪相互評鑑的範圍與本質(scopeandnature);檢討部分國家執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情形,並評估改善缺失進展情形;討論執行問題,草擬金融調查指引(FATFGuidanceonFinancialInvestigations-Draft)、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建議第12及22項最佳實施作為(PoliticallyExposedPersons–DraftBestPracticesonRecommendation12 22)及貪瀆洗錢之特別風險(SpecificRiskFactorsintheLaunderingProceedsofCorruption)報告等;在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下新成立全球性網路協調工作組(GlobalNetworkCoordinationGroup,GNCG),作為與各區域性洗錢防制組織之溝通平台。為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未來新一輪相互評鑑之本質與範圍,我國未來除了在技術層面遵循(technicalcompliance),必須有完整的法規制度及金融監理規範外,更需要在實務面確實落實,達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在效能層面遵循(effectivenesscompliance)的要求,才能在洗錢防制上與國際社會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