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精簡政府組織,並使政府政務運作效率化、透明化,除於「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將原一府二十二省廳改革合併為一府十二省廳外,並將「公益法人」、「特殊法人」之檢討,及「獨立行政法人」之發展,列為現階段行政改革重點。一、日本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人非依該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而有關「公益法人」部分,第三十四條更規定,與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及其他公益有關,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以積極實現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設置目的,經主管省廳許可後設立之社團及財團。目前日本全國公益法人數約有二萬六千個,部分公益法人並受主管大臣或都府縣知事指定從事一定事務,稱之為「指定法人」。近年來日本公益法人有以設立子公司方式實際從事營利事業,盈餘當資產為內部保留,非作為公益使用等弊病而遭受國會及輿論之指責,故公益法人之改革為日本施政重點之一。二、日本「特殊法人」之用語,其涵義並不一致,一般係以總務廳依該廳設置法第四條(現已改為總務省設置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依法律直接設立之法人,或依特別之法律應特別設立行為之法人,其法人之新設、目的、變更及其他各該法律所定之制度修改、廢止有關審查。」規定審查之法人,稱之為「特殊法人」。日本戰後,一方面因國家機能擴大,另一方面因行政業務彈性運用之必要,設立許多特殊法人,而其設立目的係為公共投資、金融政策及中小企業政策之實施,常用名稱為公社、公團、公庫、事業團等,例如:日本道路公團、住宅金融公庫、勞動福址事業團等,截至平成十三年(西元二00一年)四月一日,特殊法人數為七十七個。嗣因特殊法人之新設受到抑制,乃創設出「認可法人」制度,即由民間等之利害關係人作為發起人,自主設立之法人,惟因事務內容具有公共性,依據個別法律之規定,經主管大臣認可後設立,例如: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日本下水道事業團、日本公務員共濟組合連合會。截至平成十三年(西元二00一年)六月止,認可法人數為八十六個。由於「特殊法人」及「認可法人」之業務擴張之必要性及其存續性日益降低、經營內容不透明、責任體制不明確及事業欠缺效率,故自平成七年(西元一九九五年)以來,日本內閣會議即決定應將「特殊法人」及「認可法人」予以整理及合理化,而在平成十二年(西元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內閣會議決定之「行政改革大綱」中,更要求將平成七年以來有關「特殊法人」之檢討作業結果應予以公布。此外,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並明定「特殊法人」應依中央省廳改革之趣旨予以整理及合理化。三、依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獨立行政法人」係以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安定等公共目的之確實實施所必要之事務及事業,其無由國家自行實施必要者,如由民間主體辦理可能有不被實施之虞,或有由單一主體獨占為之之必要時,政府得創設能有效率及效果地實行之合適的自律性、自發性及透明性而創設之法人,例如:國立博物館、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國立醫學總合研究所。截至平成十三年(西元二00一年)四月一日止,「獨立行政法人」數為五十七個。為瞭解日本「公益法人」及「特殊法人」所面臨之問題及改革重點,與「獨立行政法人」之發展,以作為我國從事「行政委託」及「國家機關組織法人化」之參考,爰赴日本考察「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