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於工作中遭受災害時,對勞工支付之災害給付制度,在日本法制上,早在明治初期對於礦場內勞動之礦工,為制定其作業規則之管理規定,於是在明治六年〈1873年〉,就制定了「日本礦法」〈太政官公告第259號〉,嗣再以當時產業振興振策中心的公營工廠之勞工為對象,制定了「公職人員死傷津貼內部規章」〈明治8年〈1875年〉太政官達第54號〉與「各廳技術工藝者工作上死傷時津貼內部規章」〈明治12年〈1879年〉太政官達第4號〉,自此即陸續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定了一系列之保障規定,即是從對於勞工幾乎沒有被考慮保障的情形,到一部份以公營事業勞工為對象,逐步制定其保障制度,且為扶佐勞工職場重建及照顧遺屬生活另於昭和32年〈1957年〉為勞工設立勞動福祉事業團,一切至昭和40年〈1965年〉修改制定有關遺族補償給付改以年金給付為原則,到此,日本職業災害給付制度使臻完善。因日本職業災害審核給付制度較完善,本局鑒於目前在審核職災死亡給付業務上,審核條文不符時代變遷、也無相當解釋令可之依循,在職災通報系統不甚完備,吾等二人乃奉派前往日本考察有關其職災死亡通報系統之處理作業情形?如何認定屬職業災害或普通傷病死亡?及同順序受益人一旦發生糾紛將如何排解?有無防弊及配套措施等,藉由瞭解日本現行審查制度及通報系統之作業,以為改進本局審核及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