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係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競爭法或反托拉斯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而我國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為達成此目的,我們除依該法相關規定加強執法外,尚須瞭解市場經濟基本特質、交易行為類型及其效果與影響評估等經濟分析方法、理論與實務,始克竟全功。美國自西元1890年以來,配合其經濟發展,雖先後制、修定休曼法(ShermanAct)、克萊登法(ClaytonAct)、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羅賓蓀-派特曼反差別待遇法(Robinson-PatmanAnti-discriminationAct)、反托拉斯法對跨國經營上之指導原則(AntitrustEnforcementGuidelinesforInternationalOperations)及其他指導原則等相關法規,然在其執法實務運作上,則強調經濟分析之廣泛應用。鑑於美國對經濟分析在處理反托拉斯法案件之應用上,已有百餘年之經驗,且多能藉經濟分析以釐定及實行其競爭政策,進而主導世界經濟情勢。本專題研究爰期瞭解美國經濟分析應用於反托拉斯案件之現況,並學習美國相關經濟分析方法、理論與實務運作,就反托拉斯法相關課題研提結論與建議,俾供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執行競爭法及促進競爭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