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參加本課程之相關心得與建議如次:(一)我國已正式成為WTO會員,未來將有機會面臨控訴會員國違反WTO規定或被控訴違反WTO規定之情形,我國應藉此善用爭端解決機制,協助國內產業於國際市場爭取最大經貿利益。(二)在WTO架構下之爭端解決案例,通常牽涉多項協定範圍,而非僅單一協定內容,因此我入會後應遵循WTO各協定之相關規範,國內有關主政機關辦理WTO相關業務時,實應要求承辦同仁熟悉GATT規定,並涉獵相關WTO協定,除可提昇處理爭端解決案的敏感度外,亦儘可能避免爭端解決案之發生。(三)過去WTO爭端解決案例之小組報告及上訴機構報告中,經常援引先前已作成判決之內容,因此WTO爭端解決案例雖以個案為基礎(case-by-casebasis),然而過去的判例亦為重要之佐證。(四)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成為WTO會員以來,本局於一月及五月份分別邀請美國律師AndyShoyer及WTO法務處參事JohnC.Kingery來台主講WTO爭端解決之相關訓練課程與研討會,並函邀國內有關單位參加,安排學員分別扮演控訴國、被控訴國與小組成員,俾使相關單位負責WTO業務之同仁實際瞭解WTO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實務,成效良好,對於提昇我國處理WTO爭端解決之能力具正面效益,將來可俟機再邀請具WTO爭端解決實務經驗之專家或官員來台授課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