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國同屬歐盟之國家,由於採用相同之車輛法規(ECE法規),車輛只要在其中任一國家授權之機構通過認證,其他國家亦認可其認證,故對於車輛業者而言,可大幅度減少辦理法規認證所需之時間、人力與成本,並且降低貿易障礙;另歐洲國家車輛法規認證之相互認可機制以及日本認可RENAULT汽車及UTAC之作法可做為我國未來安全法規認證認可之參考。歐洲主要國家對於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之處理幾乎沒有專屬之車輛法規規範,其多與我國相同,係援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德國稱為「產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消費爭議、調查及管理機制,多數情況皆由車輛業者負擔所有工作及責任,而政府主管機關則握有十足之公權力及相當之專業能力,必要時強制業者不得不召回改善;另歐洲之車輛業者皆為世界知名大廠,其技術能力及其所設計之機制足以評估使用中車輛是否發生安全瑕疵,而且車輛業者間之競爭激烈,商譽之維護非常重要,因此如果發生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問題,業者都會以負責任的態度來召回處理,而且此做法在歐美已行之有年,民眾遇車輛召回問題並不會大驚小怪,而國內與歐美無論車輛產業生態或國情皆有極大差距,這方面之處理尚待研議機制管理。歐洲各國車輛定期檢驗,無論檢驗週期、檢驗費用、檢驗時間等都不盡相同,但檢驗工作之落實確是相同的;另多數國家之車輛定期檢驗數據資料與型式認證等資料皆儲存於資料庫中,並有專責單位分析統計,提供主管機關判斷是否有異常狀況之車型;至於,歐洲各國之定期檢驗(監理檢驗)項目與安全型式認證似乎並無太大關連性,此點亦值得國內法規推動或相關研究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