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28 至 2002-06-06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104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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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務 |
施政分類 | 法務 |
計畫名稱 | 考查日本地方自治立法監督報告 |
報告名稱 | 考查日本地方自治立法監督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2-10-31 |
報告書頁數 | 30 |
出國期間 | 2002-05-28 至 200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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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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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1辦規則,條例,規則 |
計畫主辦機關 | 臺灣省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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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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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雖實施地方自治多年,但過去係將地方自治團體類化為國家之下級行政機關,而以中央之行政命令作為地方自治制度之規範。臺灣省政府鑑於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縣(市)政府之自治職權遽增,對於地方自治監督之本質及內涵,學理上雖多有探討,惟實務上上級政府所得監督之事項為何?如何監督?權責如何劃分等事項,尚乏明確之監督模式,是以如何落實地方自治監督,實為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發展之重要關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戰敗投降,幾致亡國,為救亡圖存,振衰起弊起見,乃廢棄舊憲法,制頒新憲法,盡量吸收西方國家之民主法治思想,特設「地方自治」專章(第八章),對於地方自治之建制,予以憲法之保障;嗣並於一九四七年制頒地方自治法,致力於該國地方自治之推行,歷經數十餘年之努力,確已建立了完整之監督模式。基此,為期能收他山之石效益,爰派員赴日本考察,瞭解其地方自治立法監督制度之概況,以資作為我國推動地方自治之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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