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第廿七條第三項規定,WTO秘書處應就爭端解決程序及慣例開設特別課程,俾使會員對該協定有更深入之瞭解;自我國成為WTO觀察員而獲得參加相關訓練課程之機會開始,本局為培養同仁熟悉爭端解決機制之實務運作情形,即定期派員參加是項特別訓練課程,俾因應未來處理相關業務之可能。職奉派參加於本(92)6月30日至7月4日舉行之第五屆「WTO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特別課程」。本課程係由WTO訓練處籌畫,共有來自卅個會員國內之官員或派駐於WTO代表團之人員參加,並由WTO上訴機構兩位具律師資格的資深官員擔任課程講師。本次特別課程共可分為兩部分:(一)WTO簡介:6月30日及7月1日之課程。內容包括WTO多邊經貿體系的成立過程、WTO爭端解決機制之形成及程序、GATT1994之基本原則等。本部分課程係提供與會學員對WTO及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備一定之基本認識,俾能進行爭端案件之模擬演練。(二)爭端案件模擬:7月2日至4日之課程。訓練處提供兩個案例,並將所有成員分為6個小組,分別扮演指控國、被指控國、審查小組及上訴機構。每個案例均模擬爭端解決機制之訴訟程序:小組階段、上訴階段及爭端解決機構(DSB)之採認。經過此一過程,參與學員除學習如何判斷案件之爭議點,並能獲得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程序的「臨場感」。我國目前雖尚未於WTO爭端架構下直接進行訴訟,為瞭解相關程序之進行,目前策略係採用申請成為案件第三國之方式,增進相關機關及承辦同仁處理爭端案件的能力。此外,本局亦持續邀請WTO官員及處理國際爭端之律師舉辦演講或座談。然WTO爭端解決機構並不鼓勵會員興訟,其目的在於協助會員瞭解相關協定之內涵,進而撤銷其不符合規範之措施。另對業務機關之承辦同仁而言,撰寫一般法律文件並非所長,且更為重要的應係避免制定違犯WTO規範之措施而必須走上爭端解決之途,謹建議國內相關訓練中增加類似案件之解說或模擬,俾幫助同仁瞭解各種可能引發爭端之情形,進而避免爭端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