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80年代美國臨金融之危機,特別是美國信蓄貸款機構從1980年起相繼倒閉,從1980年到1994年總計約近3,000家金融機構倒閉,由於1930年代美國經濟蕭條所建立之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FederalSavingsandLoanInsuranceCorporation,FSLIC)的保險基金財務快速惡化,迫使美國國會裁撤原有的FSLIC,並設立清理信託公司,准許以聯邦政府稅收處理倒閉的儲蓄貸款機構,於1989年8月成立「清理信託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專責處理問題儲蓄貸款機構,迨至1995年始功成身退。而台灣由於1980年代末期經濟的快速成長,政府當時開放許多銀行之設立,由於銀行同業競爭漸趨激列,且銀行無法達到經濟規模,台灣金融產業又要求企業提供股票或不動產為擔保,在早期經濟快速起飛年代,該二類之擔保似乎相當能確保其金融機構債權之收回,惟近十年來台灣面臨房地產業長期不振,加上股市亦低迷,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明顯萎縮,在債務人遲延還款時,擔保品的價值也在減少中。金融機構受限於法令規定及擔保品處分程序繁瑣費時,在催收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加上房地產不景氣及股市低迷,回收價值不高,使金融機構的催收成效不彰。面對急劇升高的國內金融機構逾放金額,金融主管機關參酌國際間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或類似機構負責處理不良債權,頗具成效,因此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經總統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實施,提供資產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CompanyAMC)處理不良金融資產的立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