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Chambers,下稱AGC)之安排下,我們一行四人在新加坡展開了為期一週之研習(92.10.27日~11.1日),參訪活動及課程相當緊湊充實,內容除了總檢察署之組織運作及檢察制度外,尚包括該國之初級法院(theSubordinateCourts)、最高法院(theSupremeCourt)關於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預審準備程序(PreliminaryInquiry)及審判程序(Trial)等有關於審檢辯三方之進行方式,另外,也參觀該國之東陵警察分局(TanglinPolice‘E’DivisionHQ)、貪污調查局(theCorruptPracticesInvestigationBureau,下稱CPIB)、商業犯罪調查局(theCommercialAffairsDepartment,下稱CAD)以及中央緝毒局(theCentralNarcoticsBureau,下稱CNB)。由於本年度所舉辦至新加坡考察參訪該國之刑事訴訟制度自九十年度起已經是二次法務部參訪團之考察報告予團員先予研讀,發現前二次考察之期間均為兩週,且考察報告內容相當豐富,然依該國所安排行程參訪之機關對象與本次加以比較可見大同小異,均為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足認本次參訪更形緊湊,深感承先啟後而任重道遠,是報告人於行前即就前二次考察所得之結果先予整理,發現若干尚未解答之問題,先予摘要筆記翻成英文,待到各該機關參訪時適時提出以便釋疑,此乃以下本人報告之第一部分;其次,報告人欲以每日參訪之記事加以整理且提供所取得之相關附件援引資為參考再提出心得,讓讀者也有一同依行程參訪之感;最後,筆者再將自己比較二國檢察官制度及行使職權時所見聞之異同提出報告並援引相關資料作為參考,讓讀者能更為深化了解新加坡之司法運作之實況,冀求有識之士在比較後能將他國之長援引為我國將來法制及實務運作之參考,相信更有意義。此次研習承蒙法務部顏次長及蔡司長於行前之支持及勉勵,在新加坡研習期間,又承蒙該國總檢察署刑事處洪處長文光先生、李主任檢察官興立先生、李檢察官毅龍先生、陳檢察官偉順先生、陳檢察官立靜小姐及譚檢察官東光先生等人之熱忱接待暨多方指導協助,深感收穫豐富而不虛此行,尤其因本部前兩年度赴新加坡考察訪問所傳承之經驗分享及李主任檢察官興立先生去年受法務部邀請至國內講授該國刑事訴訟制度公訴人在法庭之角色,據李興立主任表示其於停留台灣期間嗣並由徐主任檢察官松奎等人接待至花蓮、高雄及嘉義等地旅遊參訪,使雙方交流之情誼更加融洽,更令本團此行奠定良好之基礎且有賓至如歸之感,藉此表達我們最誠摰之謝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