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3-11-16 至 2003-11-23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3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5236
主題分類 外交及國防
施政分類
計畫名稱 赴美洽商我國參與CWC之模式等事宜
報告名稱 赴美洽商我國參與CWC之模式等事宜
報告日期 2003-12-18
報告書頁數 22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3-11-16 至 2003-11-23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WeaponsConvention),出口管制制度(ExportControlSystem),美國國務院武器管制局(USDepartmentofStates(DOS),BureauofArmsControl,OfficeofChemicalandBiologicalWeaponsConventions),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USDepar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李國貞 經濟部工業局 民生化工組 組長 簡任
張彥霖 外交部 組長 簡任
趙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秘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訪談係中我方已向所拜訪單位說明我國政府對遵守並執行CWC公約之決心,過去一年我國推動公約之情形及來雙方在CWC公約相關議題方面之接觸,並針對美方協助我國避免公約對我國產業發展之影響,並與美方討論,本次考察後重要結論如下:一、美國行政部門立場如下:1.美國行政部門的國務院經和商務部由我國駐美代表處、我國駐荷蘭代表處與美國駐OPCW代表團之交流,和與數次我國派遣代表團赴美溝通,已充分瞭解我國政府在CWC公約方面之立場,也相當感謝我國過去之努力。另美方人員高度讚揚我國經濟發展,視我國為東亞重要經濟體及轉口港,並體認我國對美國所領導之國際防擴散及反恐作為具重要角色,美方人員承諾將加強美國商務部與我國相關部門之密切合作。2.美國行政官員本次與我方會談的態度相當正面,可以感受到布希總統的共和黨政府上台後,對與我國交往上政策性的調整與轉變,對我方提出的立場和要求,部份立即給予意見和答覆外,對非屬於其權責範圍之事物也坦承表示會轉達並由相關單位加以考量,美國行政部門在本次晤談的重點內容如下:(1).美方同意我方所提建立起有關雙方-CWC對話(CWCDialogue)機制,與其保持經常之資訊交流,此一機制包括外交部與AIT、華府代表處與美國國務院及我國駐荷蘭代表處與美國駐OPCW代表團等三方面,M氏強調現階段美國駐OPCW代表團已積極協助我駐荷蘭代表處與各國駐OPCW代表團之接觸,並提供有關OPCW近況之相關訊息,並建議我駐荷蘭代表處宜經常與各國駐OPCW代表接觸,以建立良好之人脈關係。美方並表示日後宜通過台北AIT管道進行CWC/AG等相關工作之聯繫;(2).有關我國以NGO身分參加OPCW會員國大會一案,M氏說明我國OPCW申請案須會員國共識決同意方可與會,建議我國未來提早啟動申請並須積極爭取各國代表之支持;(3).美方建議我國應大力配合美國主導之國際間反恐及防擴散作為並力求表現,以道德高標來爭取國際間對我之認可。美方並主動詢問我國對參與美國主導之ProliferationSecurityInitiative之意願,並建議我國與美國務院主管防擴散業務助理國務次卿Redemaker保持密切聯繫;(4).美國商務部人員同意我方所建議考慮研究就AIT與CCNAA於1990年所簽署之「保護戰略性貨品及技術資料貿易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BetweentheAmericanInstituteinTaiwanandtheCoordinationCouncilforNorthAmericanAffairsontheProtectionofTradeinStrategicCommoditiesandTechnicalData)之台美雙邊協議進行重新檢討,就其過時之名稱及內容加以修正並予補充,俾確切反映當前國際出口管制建制之現況及要項。但美國國務院人員表示此一備忘錄係冷戰期間針對蘇聯集團所設,且其所依據之美國國內法源業已失效,故而美國認定此一備忘錄已不具備法律效力,針對我方所提是否另訂雙邊有關包括所有出口管制建制之新協議,國務院人員表示重點不在簽訂雙邊協議,而在我方執行出口管制之決心及措施,顯示美方部會間對於此一議題仍有歧見,我方應針對此一議題再與美方諮商;(5).美方表示目前台美出口管制對話機制業已存在,惟願提升並強化雙方在此一議題之合作,建議我方透過AIT安排美方相關官員訪台進行交流並提供相關訓練,且美方與會相關人員均表示可赴台就防止擴散出口管制議題與我方進行交流;另美國商務部人員建議我國似可以美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訂之有關轉口(Transshipment)合作協議中有關分享機密資訊之機制,作為我國未來與美國處理機密資訊分享作為之參考;(6).美方高度讚揚我國經濟發展,視我國為東亞重要經濟體及轉口港,並體認我國對美國所領導之國際防擴散及反恐作為具重要角色,C氏承諾將加強美國商務部與我國相關部門之密切合作。並承諾就我方要求美國商務部於明年下半年派遣官員前來台灣,就現階段各類國際出口管制建制(WA、AG、MTCR、NSG、ZC)運作近況及機制,以論壇方式與我國相關部門官員進行對話。3.美國政府未來可提供協助之處:美國政府願意在CWC公約相關事務上給予我國必要之協助,未來可透過AIT/TECRO等既有之聯絡管道提出我國之需求。而藉由本次考察溝通後,美國政府已同意提供下列協助:(1).由美國駐OPCW代表處與我國駐荷蘭代表處接觸,提供我國有關OPCW最新動態資訊,美方並希望我方能指定專人從事相關接觸工作;(2).美方表示一旦對於我方所提CWC方案有所決定後,會將其立場告知美方駐海牙、日內瓦和布魯塞爾等駐外單位參考;(3).有關我國以NGO身分參加OPCW會員國大會一案,美方願以提供必要協助,但美方說明我國OPCW申請案須會員國共識決同意方可與會,建議我國未來提早啟動申請並須積極爭取各國代表之支持;(4).針對現有台美出口管制對話機制,美方願提升並強化雙方在此一議題之合作,並建議我方透過AIT安排美方相關官員訪台進行交流並提供相關訓練,且美方相關人員均表示可赴台就防止擴散出口管制議題與我方進行交流;(5).美國商務部人員承諾將建議美國檢討現階段有關遂行防擴散戰略下對外國所提供之訓練計畫,包括強化InternationalOutreach和TechnicalExchangeProgram等對台灣之適用性,藉此以為強化並提升台灣在國際防擴散及反恐活動之角色。4.建議事項:(1).針對我方向美方陳述參與CWC/AG之近程、中程及遠程三階段目標,(一)近程目標分為:(甲)確保CWC丙類列管化學物質維持現行管制措施、(乙)建立起雙方-CWC對話(CWCDialogue)機制,與其保持經常之資訊交流,此一機制包括外交部與AIT、華府代表處與美國國務院及我國駐荷蘭代表處與美國駐OPCW代表處等三方面;(二)中程目標:美國協助我國避免公約對我國產業發展之影響;及(三)長程目標:協助我國以適當身分加入OPCW。我方建議針對上述共同工作綱領,宜透過外交換文(ExchangeofNotes)以確立日後工作之明確方向等提案,應盡速完成書面說帖送交美方參考;(2).建議我目前針對OPCW案應與歐盟各國政府繼續積極保持接觸;(3).建議駐荷蘭代表應與OPCW之歐美國家代表保持接觸;(4).與美方就AIT與CCNAA於1990年所簽署之「保護戰略性貨品及技術資料貿易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BetweentheAmericanInstituteinTaiwanandtheCoordinationCouncilforNorthAmericanAffairsontheProtectionofTradeinStrategicCommoditiesandTechnicalData)之台美雙邊協議進行重新檢討,就其過時之名稱及內容加以修正並予補充,俾確切反映當前國際出口管制建制之現況及要項一案進行後續諮商;(5).探討我國似可以美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訂之有關轉口(Transshipment)合作協議中有關分享機密資訊之機制,作為我國未來與美國處理機密資訊分享作為之參考之可行性。基本上,本次美國行政部門各單位之會談人員之態度相當誠懇而友善,對我方所提出之問題和需求均提供相當詳盡之答覆與回應,應是我駐外代表處同仁過去努力所建立之成果,才能使美國行政與立法部門官員對我國抱持正面之態度,而能在CWC公約相關事務上給予我國必要之支持和協助。透過本次之組團考察,發現美國在911事件後成立國土安全部,積極強化未來化解恐怖份子以核生化等大量破壞性武器從事恐怖攻擊的能力,美國也積極爭取國際社會對抗恐怖主義。在此種氛圍下,如何有效進行出口管制以防止相關物質的不當擴散,成為美國政府極為重視的課題。我國若欲在國際社會上爭取支持,則未來應積極思考如何以「視同締約國」之心態,在國內積極推動出口管理制度和CWC公約相關事務,作為爭取國際支持和參與國際相關事務與議題的跳板。針對本次考察訪談心得,建議我國除應積極強化出口管理制度之執行績效外,未來在推動CWC公約事務,爭取成為CWC公約之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205236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