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本次出國係應德國聯邦政府環境、自然保護與核能安全部(FederalMinistryfortheEnviroment,NatureProtectionandNuclearSafety)之邀請,參加德國-新加坡環境技術局舉辦之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研討會(GSETA-theSeminaronRenewableEnergyandEnergyEfficiency)。為支持亞太地區開發中國家對環境保護所作之努力,德國與新加坡政府於1991年11月合作成立GSETA,協助亞太地區開發中國家提升環境保護技術,每年並舉辦相關研討會。本次會議共有德國、新加坡、高棉、香港、中國大陸、寮國、泰國、印度、印尼、緬甸、越南、ASEAN、世銀與我國等十四個國家、地區或組織,共七十三人出席。會議主要分為能源效率、架構體系、再生能源與政策工具等四大議題進行討論,4/22全員並赴漢諾威參觀再生能源展。全世界目前仍有16億人因國家落後能源缺乏,或居處偏遠地區,無法獲得電力之供應,生活健康上亦無法改善,故推動再生能源之使用,包括薪材與牛隻糞便之燃燒使用、小水力與風力發電、太陽熱能、太陽光電能等成為其因應之道。一般而言,開發中國家推動再生能源主要在解決電力供應不足問題(偏遠地區無電力網連接或都會區傳統能源供電不足),其次為減少使用傳統能源造成之環境汙染,以及創造新的再生能源產業等;已開發國家則以氣候保護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散能源來源增加再生能源在發電中之比例,以及推動國家永續發展等為目標。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目的則與德國等已開發國家相似。德國在2000年公布「再生能源優先法」,目標為2010年時再生能源在發電中之比例達12.5%,約為目前之兩倍;2020年占20%;2050年時超過50%。為達到此目標主要採費率補償方式,亦即依不同再生能源種類、發電容量大小、設置地點之條件良窳等訂出不同之獎勵補償費率,並保證收購20年;其間並設計費率遞減以及每兩年檢討補償費率的機制(對新設廠部分)。故在此優惠之條件下,德國再生能源發展迅速,成為世界領先國家。參考德國經驗,再生能源政策必須包括推動國家型計畫(適當的人、經費與組織),建立法制架構(立再生能源專法)、訂定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之法規(電業有義務收購再生能源電力,再生能源發展比例)、與氣候變遷及其他環保政策之相互配合,以及相關租稅優惠之安排等。其他國家之推廣措施,除了階段性的設備補助外,法律規定之獎勵措施亦為固定收購費率、配比義務及稅賦抵減,而以採用固定收購費率之德國最具推動成效。而採再生能源配比義務之其他國家或許因實施時間尚短,成效仍未彰顯,惟短期觀之應不及德國固定費率之成功。我國參考各先進國家之推動經驗與措施,採取與德國之精神較為接近之固定收購費率方式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提出以每度電2元之費率收購再生能源電能,即以明定固定費率降低廠商投資風險,單一費率則考量我國之再生能源發展尚在起步階段,故鼓勵優先開發國內目前較具經濟效益之資源,避免社會資源之浪費。行政院提出之條例草案中並明定獎勵總量達到上限之一半時檢討收購費率,給予政府視發展情況加以調整之彈性。期待能藉由吸收先進國家經驗,縮短國內學習曲線,促成再生能源之蓬勃發展。本文電子檔已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http://report.gsn.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