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檢察「效能」,除了講求速度之「效率」(efficiency)概念外,尚應包括執法有效性之「功效」(efficacy)內涵在內,前者重在程序之迅捷、簡便;後者則著眼於實體之公平、正義,換言之,檢察效能之提昇無非係兼顧實體正義及程序效率,並儘可能求得二者之平衡點,使人民獲得最大程度之滿足,才能真正落實司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初衷。吾國刑事訴訟法先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同年四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法則、交互詰問、協商程序等新制,均以美國法制為重要之規範參考。從而,本文嘗試依循吾國法制變革之走向,以美國法制為主要之研究對象,首先淺探美國法制之淵源及其發展歷程,以了解其現今法制所存在的幾項特色:聯邦與州體制並行、大陪審團制度及二造對抗制度等權利思想;其次,擬由美國檢察體系之組織面切入,以了解其機關運作及人力配置情形,並進一步採擇美國聯邦刑事司法體制為研究對象,除探討其組織之體系、架構、職能外,復以筆者於研究期間實地參訪之麻薩諸塞區聯邦檢察署(TheUnitedStatesAttorney’sOfficefortheDistrictofMassachusetts)為例,深入介紹職司刑事訴追主力之聯邦檢察署其各項組織、人員、運作等情形;同時兼顧程序面之需求,自聯邦刑事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入手,綜覽美國聯邦刑事案件之流程及聯邦檢察官於各階段之權能;最後,擬綜合上述面向及研究所得,嘗試提出美國法制中別具效能及參照價值之制度規範或設計,期能作為吾國法制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