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06-28 至 2004-08-27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2271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經濟貿易
計畫名稱 生技產業發展法制之研究
報告名稱 生技產業發展法制之研究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4-09-07
報告書頁數 24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06-28 至 2004-08-27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生技產業,胚胎幹細胞,基因資訊,隱私權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倩如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法協中心 科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文首先探討美國胚胎幹細胞研究發展之管理與專利政策。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可能帶動醫學技術與生技產業的發展,但也因可能涉及摧毀或破壞胚胎或複製人的疑慮,而受到各界關切。美國政府在政策上限制胚胎幹細胞研究,聯邦政府僅對現存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提供經費,避免鼓勵摧毀新胚胎。爾後美國國會陸續提案,大多建議政府在完備的條件下支持幹細胞研究。另美國在專利政策則秉持一貫的開明態度,允許胚胎幹細胞取得專利。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則公布有「胚胎幹細胞倫理研究規範」,對胚胎幹細胞的來源、取得方式及禁止事項進行規範,惟其僅具行政命令之效力,對違反者尚無處罰規定,未來宜密切觀察國際立法動態,完備我國法制。其次針對基因資訊之隱私保障議題,探討相關的隱私權保護標準規範。基因資訊透露人的基因健康狀況,可能引發基因歧視的問題,在投保商業保險、處理職業傷害引發的勞資糾紛均造成影響,有隱私權保護的必要。美國健康服務部根據法律授權,訂有「可辨識之個人健康資訊隱私保護標準規範」,提供個人健康資訊之基本保護架構,規範隱私資訊的使用與揭露。我國尚無相關規範,惟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成熟與普及,相關問題將日益浮現,未來宜有訂定規範的必要。最後探討醫療檢體使用之相關規範。醫療過程運用檢體作為研究,在基因檢測與複製技術日趨普及之後更受重視,醫院應經對病患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始能避免侵害病患權益。美國衛生與人類服務部與食品藥物管理局分別對人類受試者制訂保護規範,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能源部亦發佈大量DNA定序使用人類受試者指令,均以「告知後同意」為規範的核心項目。行政院衛生署亦公告有「研究用人類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惟注意事項的拘束力與強制力尚有不足。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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