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年金制度包括公共年金和私人年金,其中公共年金制度是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以及共濟組合年金三種保險制度組成。厚生年金保險法(1941年)實施19年及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共濟組合法」(1948年)實施10年之後,始於1959年針對尚無其他任何公共年金之國民通過非繳費式的國民年金法,主要以自營作業、農林漁業者為主要對象,繼又於1961年全面實施繳費式的國民年金保險,1985年大幅修法,改革重點為將其基礎化,亦即由原先各種年金保險制度獨立運作方式,整合轉變為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年金,而其他保險制度為附加年金方式辦理之雙層保障體系。國民年金加保對象為所有20至60歲國民,分為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為自營作業者,第二類為厚生年金保險及共濟組合保險之被保險人,第三類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所扶養的配偶,國民年金提供老年、障礙及遺屬基礎年金保險給付;「厚生年金保險」附加於國民年金之上,凡受僱於五人以上之勞工參加厚生年金(現今被保險人約3158萬人),保險給付項目包括:障礙厚生年金、障礙津貼、老年厚生年金及遺屬厚生年金。國民年金障礙等級區分一級與二級,其障礙狀況屬於重度以上障礙者才能列為一、二殘等,享有國民年金障礙基礎年金;至於中輕度障礙則由厚生年金保險障礙年金或障礙津貼來保障,另對於家中有需扶養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採定額加給,以保障其生活。加入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死亡,提供育有子女之妻或子女遺屬基礎年金保障;厚生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受其扶養之遺屬可領取遺屬年金,其遺屬範圍較國民年金為寬,凡死者之配偶(寡婦)及18歲以下之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無子女之配偶、55歲以上之父母、18歲以下之孫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以下之祖父母均在給付範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