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06-21 至 2004-06-26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4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2347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勞動及人力資源
計畫名稱 日本殘障與遺屬年金制度考察報告
報告名稱 日本殘障與遺屬年金制度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4-09-20
報告書頁數 67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06-21 至 2004-06-26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國民年金,厚生年金,障礙基礎年金,障礙厚生年金,遺屬基礎年金,遺屬厚生年金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石發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處 副處長 其他
吳婉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處 科員 其他
彭德明 勞工保險局 企劃室 研究員 其他
葉清燕 勞工保險局 給付處 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年金制度包括公共年金和私人年金,其中公共年金制度是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以及共濟組合年金三種保險制度組成。厚生年金保險法(1941年)實施19年及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共濟組合法」(1948年)實施10年之後,始於1959年針對尚無其他任何公共年金之國民通過非繳費式的國民年金法,主要以自營作業、農林漁業者為主要對象,繼又於1961年全面實施繳費式的國民年金保險,1985年大幅修法,改革重點為將其基礎化,亦即由原先各種年金保險制度獨立運作方式,整合轉變為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年金,而其他保險制度為附加年金方式辦理之雙層保障體系。國民年金加保對象為所有20至60歲國民,分為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為自營作業者,第二類為厚生年金保險及共濟組合保險之被保險人,第三類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所扶養的配偶,國民年金提供老年、障礙及遺屬基礎年金保險給付;「厚生年金保險」附加於國民年金之上,凡受僱於五人以上之勞工參加厚生年金(現今被保險人約3158萬人),保險給付項目包括:障礙厚生年金、障礙津貼、老年厚生年金及遺屬厚生年金。國民年金障礙等級區分一級與二級,其障礙狀況屬於重度以上障礙者才能列為一、二殘等,享有國民年金障礙基礎年金;至於中輕度障礙則由厚生年金保險障礙年金或障礙津貼來保障,另對於家中有需扶養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採定額加給,以保障其生活。加入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死亡,提供育有子女之妻或子女遺屬基礎年金保障;厚生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受其扶養之遺屬可領取遺屬年金,其遺屬範圍較國民年金為寬,凡死者之配偶(寡婦)及18歲以下之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無子女之配偶、55歲以上之父母、18歲以下之孫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以下之祖父母均在給付範圍內。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3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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