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特赦組織於二00四年六月九日的資料,目前全球各國對於死刑之態度,可大分為以下四類:第一類是法律上全面廢除死刑的國家(稱為“Abolitionistforallcrimes”)、第二類則是法律上僅就戰時犯罪或極為例外情形下的犯罪保留死刑,但就一般犯罪則廢除死刑的國家(稱為“Abolitionistforordinarycrimesonly”),第三類則是法律上雖維持死刑,但過去十年來並未執行死刑,且具有不執行死刑的政策的國家(稱為“Abolitionistinpractice”),而第四類則是維持死刑的國家(稱為“Retentionist”)。其中,第一類國家有八十國,第二類國家有十五國,第三類國家有二十三國,此三類合計共一百十八國;至第四類國家則有七十八國。而我國則屬第四類國家,此一類國家除美國、日本之外,絕大部分皆是位於非洲、中東、南亞、東南亞、東亞的人權落後國家,其中亦包括仍具有公開執行死刑的野蠻制度,且二00三年的被執行死刑人數至少佔當年全球被執行死刑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前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言:「對於犯罪及罪犯之對待方式,乃是就任何國家的文明所具有之最為可靠的檢驗方式之一」(“Thetreatmentofcrimeandcriminalsisoneofthemostunfailingtestsofthecivilizationofanycountry.”),我國目前正面臨此一抉擇,究竟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般,成為同樣被國際人權組織質疑並監督的未啟蒙國家,抑或是要如同絕大部分的歐洲先進國家一般,使人民能夠免於被執行死刑的恐懼,並視此為理所當然的基本人權,端賴我國是否能廢除死刑而定。本文擬以國際法規定及美國相關司法判決為出發,就我國達成廢除死刑目標的可能方法,提供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