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照顧失業勞工生活,於88年1月1日起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期藉由失業保險給付機制,達到就業安全的目標。再於92年1月1日施行就業保險法,希望以更積極有效的方式照顧勞工,除增加保險給付項目外,並整合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工作,以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完成就業安全體系。日本於1947年制定失業保險法,於1975年改為僱用保險法,比較兩國相關法律施行後,我國之求職就業率與求才利用率較日本為低;另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案例每月人數仍低,亟待提升。日本與我國國情相似,日本公共職業安定所之強化推介就業及失業給付請領者之求職義務相關經驗及作法足堪汲取。另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義務僱用身心障礙者明定進用措施,惟近二年來,各義務機關(構)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已趨平緩,故如何加強推展國內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工作,實屬刻不容緩。查日本除「身心障礙者福利法」等通法外,更制定了「促進障礙者僱用法」等有關促進就業之專法,故在其法規完備下執行之各項措施,如定額進用及繳納代金機制、中央、地方及障礙者僱用促進協會之業務架構及分工、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之規劃及推動等,均值我國深入瞭解,以資借鏡。爰藉由93年度台日技術合作計畫赴日研修「日本推介就業之作法及其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工作之推展」之機會,前往日本汲取相關經驗及作法。本次研修係委託日本海外職業訓練協會(OverseasVocationalTrainingAssociation,簡稱OVTA)辦理,計安排1場簡報、3個半天的研修課程及訪問13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單位。期藉由日本之經驗與作法,對國內現行相關作法進行檢討改進與建議,藉其優點砥礪業務推動瓶頸之突破,而有所貢獻於國內就業安全工作之推動與昇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