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參訪係由報告人偕同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談法官虎及法務部檢察司葉檢察官奇鑫共同組團於94年4月21赴曼谷,主要是向泰國學習智慧財產法院之運作及建立與該院之關係。一行人首先於當日下午二時赴設於曼谷市之中央智慧財產及國際貿易法院(TheCentral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ernationalTradeCourt,簡稱CIPITC)拜會,由該院資深副院長SupisPraneetpolkrung親自在場迎接至該院11樓聽取簡報,在播放DVD觀賞後,由P氏補充說明,現場並由法官兼祕書TanutpanWisitlawong及外事組NuttawutTeachatanawat接受提問及回答,經在場台方、泰方代表約90分鐘之對話後,另赴該院6、7、8、9樓實地參訪,約有下列數項主要特色:1.該院係因應WTO/TRIPs1995年生效後及美方關切IPR保護等情境,於1997年成立,受理有關智慧財產及國際貿易糾紛之民刑案件,其目的在於統一見解(量刑),因應IPR之快速發展可進行訓練及因應。2.該院屬第一審層級,但對該院判決不服,依法可逕向最高法院上訴(即省略第二審之層),最高法院亦設有相對應之專庭處理上開上訴案件。3.該院係泰國唯一之智財法院,設於曼谷市,但為顧慮泰國幅員廣大,在外地轄區如有IP案件,可透過視訊設備(VedioConference),由雙方當事人至其所在地法院在鏡頭前應訊,設於曼谷市CIPITC之法官即可依事先取得之案卷及視訊問案之結果,進行判決並送達判決書。4.該院現有29位職業法官(careerjudge)均須有碩士學位且服務15年以上,但另有陪席法官之配套,即該院公告徵求各界理工、貿易之專家,施以一週訓練,並經筆試及口試合格即列冊備用,該院如遇有較複雜性,專業性之案件,則依個案之需要,徵調各該冊內之適當人選,就該案登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克服法律法官無法突破之技術專業;各該陪席依個案關庭次數(每次可領1,000泰銖)領取報酬,並於該案終結後解任,返回其既有之工作崗位(其性質與本局專利外審委員有雷同之處)。5.該院成立後,相關機關亦有對應之配套,即有專責警察,專責檢察官(對應檢察官辦公室即設於該棟大樓,今午未及前往拜會),即與泰國智慧財產廳(DIP)亦有良性互動,除DIP可對判決之內容表示意見外,亦常透過舉辦研討會溝通實務見解等等。6.該院樂於提供經驗與各國學習,其已代訓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官處理IPR案件。報告人於簡報及參訪後,代表致詞感謝該院友善及誠摯之接待,令我方收獲良多,亦謝謝MPA在台及在泰辦公室之居間安排,使我駐泰高組長亦能建立與該院之初步關係,並表示歡迎台泰在IP法院運作或交流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日後或可在台、泰兩地共同舉辦IPCourt國際研討會,P副院長表示感謝我方之邀請。4月23日及24日參加該院在HuaHin所舉辦之第五屆IP IT司法年會,於會議中由報告人等三人分別在會中以貴賓身分簡報我國IPR保護行政部門、檢察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概況(如附件),並利用各種與該院法官、檢察官或行政官員餐敘或會晤之場合,就參訪主題作深入瞭解。經此次參訪,本團成員對泰國CIPITC法院之運作印象深刻,其中因該法院係目前先進國家唯一將刑事納入智慧財產法院之先河,對我國刻正規劃智慧財產法院是否將採所謂「行政、民事」二合一之模式,抑或「行政、民事及刑事」三合一之模式,將有重大啟示,將建請我國司法院列入重要思考,並其盼該專業法院早日成立,加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