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TWC)於1975年4月10日正式生效,歷經五次檢討會議討論建立國際執行機構作業。第五次檢討會議於2001年12月初舉行,美國反對AdHocGroup之Protocol草案外,但對於該如何規劃,迄今僅有少數原則,並無慎密週延的構想。由於影響BTWC未來發展的重心已轉移到美國手中,故研析美國的情形與建議我國應採行措施如下:(一)、美國需調整組織結構與彙集專家來推動BTWC進展─美國在第五次檢討會議中反對AdHocGroup提出建立國際執行機構之Protocol草案,但其本身因911事件、炭蛆熱袍子信函事件、推翻阿富汗之塔里班政權、要求聯合國安理會同意出兵攻打伊拉克等反恐活動之重要工作,復因911事件後新成立之國土保安部組織職權仍在調整中、規劃制訂針對生物科學家的道德規範法案、制訂生物安全標準等等,均需調整行政組織,並彙集專家,方能在未來數年內推動BTWC進展。(二)、建議推動中美洽簽有關BTWC之雙邊協議或瞭解備忘錄─我國於1929年8月7日提交簽署同意書成為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雖沒有機會成為1975年生效之BTWC的締約國,但BTWC與日內瓦公約關聯密切,依據台灣關係法(TaiwanRelationsActs)第4.(c)節規定,美國支持我國以前簽訂之國際協定。故我國可要求與美國簽訂有關BTWC事務之雙邊協議或瞭解備忘錄,以避免日後遭BTWC的衝擊。惟在洽簽前,我方應先準備一份表達完全遵守BTWC規定之立場文件(PositionPaper)。(三)、建議成立BTWC工作小組並規劃相關事宜─在「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略推動小組」下成立「BTWC工作小組」,邀集產官學專家,定期集會討論並分頭收集資訊,再彙整成專案報告。然後邀請外國官員或專家來台研討講授,以廣結外援,期在將來維護我國與我生技相關產業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