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於91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會員,因此今後農產品進出口管理均須符合WTO相關規範及我國入會承諾事項。面對國外大量進口之各項農產品,如何有效維持國產農產品之市場競爭力,防止遭受國外農產品之進口衝擊,以穩定我農產品市場價格,洵為當務之急,爰特赴美實地瞭解農產品進口防衛措施與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之行政作為及其相關法案,俾供國內施政之參考。本篇報告主要內容涵蓋以下要項:(一)美國進口防衛制度;(二)美國貿易調整協助計畫;(三)2002年美國農業法案之農業補貼措施;以及(四)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主要建議事項有三:(一)為避免中國大陸農產品大量進口對我國產業造成衝擊,以及動植物疫病可能流入我國等問題,兩岸應就農產品貿易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問題進行諮商,針對兩岸敏感性農產品進出口,以及動植物檢疫證明書與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認證、動物檢疫之產地查證、植物檢疫之產地檢疫及動植物疫情資訊公開等有關問題進行諮商。(二)針對可能造成我國市場擾亂之大陸進口農產品應列出清單並準備說帖及相關數據,以備於兩岸入會之初進行諮商,並要求中國大陸應自行限制該類產品輸銷我國,以免我方被迫啟動特別防衛機制,並實施必要之救濟措施。(三)依據WTO及農業協定,若發生中國大陸農產品對我傾銷時,我可採反傾銷及防衛措施、特別防衛措施,亦可援引「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以提高進口關稅或對進口設限。屆時我國可盱衡不同情況,對不同產品選擇採行適當之防衛措施。此外,本報告另附相關書面資料供參:(一)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AgreementonSafeguards);(二)美國進口防衛調查規則(SafeguardsInvestigationRules);(三)中國大陸加入WTO入會案有關中國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