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09-09 至 2005-09-23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3817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計畫名稱 94年派員出國研習計畫
報告名稱 美商高盛證券衍生性商品大學-利率衍生性商品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5-12-12
報告書頁數 46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09-09 至 2005-09-23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商高盛證券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利率衍生性商品,利率,外匯,交換,選擇權,期貨,遠期,殖利率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程國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第二組 稽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金融創新是金融業追求永續經營與維繫競爭優勢的惟一途徑,美商高盛證券公司早已體認此點,所以在成立百年以來,不斷投入人才培育之工作,並成立高盛衍生性商品大學(GoldmanSachsDerivativesUniversity),做為訓練新金融商品人才,尤其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人才之搖籃。本次派赴美國紐約參加高盛證券衍生性商品課程,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派員出國研習計畫的一部分,本次所參加之課程主要內容為利率衍生性商品,涵概十大項主題,包括:(一)基本觀念之介紹(Fundamentals)。(二)利率期貨與遠期利率協定(FuturesandFRAs)。(三)殖利率曲線建立(YieldCurveBuilding)。(四)利率交換(InterestRateSwaps)。(五)外匯及資產交換(CurrencyandAssetSwaps)。(六)選擇權訂價與避險操作(OptionPricingandHedging)。(七)利率選擇權:上限與下限(InterestRateOptions:CapsandFloors)。(八)利率選擇權:交換選擇權(InterestRateOptions:Swaptions)。(九)非標準型交換–變量交換、長期交換、遞延決定交換(NonStandardSwaps–Quantos,CMSandLIA)。(十)通貨膨脹衍生性商品(InflationDerivatives)。國外在新金融商品部分發展速度之快,金融商品設計內容之複雜,已領先國內很多。究其發展之優異條件,即在於美國的金融環境自由,優秀人才的聚集,以及大量的資金進入。此外,美商高盛證券公司業務之經營具有以下幾項特色:一、店頭衍生性商品快速成長:就衍生性商品交易量來看,美國並沒有受到安隆案件或沙氏法案影響,降低企業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需求,相反的,整體交易(包括店頭及集中市場)之情況反而更為熱絡。二、高度重視法令遵循:高盛證券比其他投資銀行更為重視法令遵循,主要是因為高盛證券在一百多年前成立時,主要的合夥人都是由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因此長久以來培育重視遵循法令的文化。三、整體性風險控管機制建立:高盛證券在董事會下設有風控部門及主管,並直接向董事會報告,負責高盛證券全球風險管理之運作,此外,各部門內部並設有風控人員專司風險控管之工作,並與風控部門建立一報告管道。四、重視客戶權益,深入瞭解客戶需求:高盛證券很早就已經發展所謂私人銀行之業務,但該公司所鎖定之客戶層較一般財富管理客戶更高。因此,對於瞭解客戶(KnowYourCustomer)、商品適合度(Suitability)均訂有完整而嚴謹的作業流程及規範。國內近幾年來,在推動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上,可以說是不遺餘力,以下謹就未來有關對證券業務發展提出幾項建議:一、建構良好之法制環境,鼓勵金融創新:(一)就股權類之商品而言,國內證券商在股權選擇權及權益互換尚未開放。證券商對於股權類之商品最為熟悉,掌握度亦最高,是以未來如開放證券商店頭衍生性商品業務,應可朝此方向研議。(二)就信用類衍生性商品而言,國內證券商僅能運用信用違約交換進行避險,惟隨證券商參與債券與利率商品與日俱增,加上國內開放金融資產證券化,允許以實體債券為標的發行債券(CBO),信用衍生性商品已不可或缺,未來應可朝此業務發展。二、推動證券商國際化業務發展: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內金融環境競爭日益激烈,因應證券商國際化業務之發展,證券商對於外匯業務之需求與日俱增,惟目前法規限制,證券商無法提供客戶外匯買賣以及外匯之避險交易,致國際化業務受到嚴重之影響。外匯業務是國內證券商進入國際金融市場最不可或缺之項目,包括外匯現貨買賣、外匯衍生性商品,以及採外幣計價之相關金融商品等。三、強化證券商法令遵循之功能,並促進證券業者自律:法令遵循是確保與維繫金融市場運作的必要工具,但國內證券商在過去幾年來才開始予以重視。以往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之監理重視他律,但隨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多元化與複雜化,未來應逐步朝促進業者自律發揮之路邁進。建議未來針對規模業務等達一定程度之證券商應設專責部門負責法令遵循。四、提昇證券商風險管理能力: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猶如證券商整體經營之兩翼,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高盛證券在新金融商品上大放異採,但在風險控管上亦未輕忽,雖然美國證管會並未就證券商經營店頭衍生性商品進行太多之限制,但高盛證券在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流程及風險管理工具等均有完善之規劃。未來在持續開放證券商經營各類店頭衍生性商品之同時,亦應要求證券商落實執行風險管理。建議未來應深入瞭解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情形,並將結果實際運用在業務開放及審核上,以落實差異化管理,並維持金融市場交易之穩定性。此外,對於風險控管良好之證券商應可朝逐步解除業務額度限制,並由業者自律之方向研議。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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