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實施替代役自1961年迄今已43年,其人數規模及歷史均為各國之冠。當年為開辦替代役,內政部奉行政院指示,於87年9月成立專案小組,88年間赴德國實地考察,並參酌歐洲其他國家實施替代役(社會役)之經驗,針對政府政策及國情需要,規劃替代役制度。歷經二年餘,增修法規核定發布實施者,計40種,如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等,並於89年5月起正式施行替代役,內政部役政署於91年3月1日正式成立,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及替代役之服務措施。我國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社會治安類(包括警察役、消防役)及社會服務類(包括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及教育服務役)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外交役、體育役、公共行政役等);以94年為例,警察役人數約3,500人,占總人數30%,其主要擔任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等勤務,消防役及社會役各約1,200人,均在各縣市政府消防單位或社福機關服勤,整體而言各項勤務對社會貢獻度頗高,自89年實施迄今,用人單位、公務部門及外界亦多予肯定,各機關每年對替代役男之需求亦逐年增加。截至94年10月止,累計已有6萬多名役男服役。我國替代役之制度及背景與德國雖不儘相同,但替代一般兵役之精神是一致的。本(94)年初行政院甫核定「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對替代役亦有多項政策指導,特別是擴大社會役服務範圍,因投入社會役之役男人數,從實施迄今,均未能有效大幅提升,亦為監察院所關切,爰擬藉此機會再赴德國考察其最新之實施情形,作為我國日後政策推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