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09-08 至 2005-09-10

前往地區

  • 韓國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299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經濟貿易
計畫名稱 EC/APEC/OECD結構改革與能力建構研討會
報告名稱 EC-APEC-OECD結構改革與能力建構研討會會議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5-10-12
報告書頁數 15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09-08 至 2005-09-10
前往地區
  1. 韓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管制革新,結構改革,競爭政策,APEC,OECD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葉寧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企劃處 科長 薦任
黃仿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組長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管制革新是結構化改革之策略性方法,隨著經濟全球化之擴張及傳統貿易障礙之衰落,國際經濟關係與國內管制政策之相互連結顯得愈來愈重要,以達平順而有效率的調適。政府需要去考量管制體制的累積及相互關連之影響,特別是要確保透明化及可預測性。管制革新有助於將目標設定於實施結構化改革時受益最大的經濟領域。因為獨立的努力無法取代一個融貫且完整的政府方法,以創造出一個有利於企業誕生及成長,生產力增加、競爭、投資及國際貿易的管制環境。固然移除不必要之管制仍然是重要的,但卻不是政府如何為市場創造以規則為基礎架構的全部。特殊部門別之管制也應該在較廣的治理系統下作考量,而其政策目標應包含一系列的社會及經濟利益。OECD與APEC一直致力於彰顯完整的革新方案的優點,其內容包含管制、競爭、及市場開放政策。而一個協調良好的方法,更需要有明白的措施及領導,而此常須有適當之能力建構。甚且,進行協調可使機構間之優點獲取槓桿效應,以避免重複,且將重點置於具體的結果上。鑒此,APEC-OECD自2002年起共同發展出「管制革新整合式查核清單」(APEC-OECDIntegratedChecklistonRegulatoryReform),並於2005年獲得APEC領袖會議及OECD理事會之確認。此為兩組織會員間合作下的獨特產物,在一系列的工作會議中潤飾後,此一查核清單成為自我評估的政策工具,其中結合了APEC及OECD之基本原則,整合競爭、市場開放及管制品質,並且強調透明化、諮詢及責任明確歸屬等好的治理目標,此一整合式清單亦是深入討論能力建構時的參考指標,並作為進一步合作的範例。隨著時間的演進,各經濟體可以發展出良好典範交流之網路,以改善國內及國際間之管制合作。結構化改革及管制革新在2004年11月於智利聖地牙哥通過的「APEC領袖實施結構化改革方案(APECLeaders’AgendatoImplementStructuralReform,LAISR)」中受到強調。其中管制革新被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尤其注重在能力建構上,以及其他激發政策性討論、更好的實務報導及最佳典範分享等之努力。APEC也被要求進行強化及深化結構化改革相關之活動,特別是透過與OECD之合作及協力。而APEC的經濟委員會(EC)更被賦予實施此一結構化改革方案之使命。而此一聯合研討會正是朝向上述各目標的具體第一步。此一聯合研討會所期望之結果包括:1.鼓勵會員經濟體採用此一整合式查核清單作為自我評估之政策工具,在考量自己國內的體制與國情後,能在2006年的研討會中提出報告,與其他會員分享其經驗。2.以實務經驗為基礎之政策對話,以最佳典範之交流。3.指出未來研究之關鍵課題,並且對各課題有更清楚之瞭解,必要時提供能力建構並改善國際間之管制合作機制。經過此次會議後,下列建議值得作為未來施政之參考:一、APEC-OECD整合式查核清單的進一步推動與落實,仍然是本次會議的討論重點,本次會議的主事者再度鼓勵各會員體利用該查核清單自我評估並提出報告,我與會代表也向會方提出我國樂於於明年度參與此一活動,此固然足以體現我積極參與之意願與能力,然未來如何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仍有賴政府部門的整合與協調。二、管制革新的三大支柱為管制政策、競爭政策與市場開放,我國長期推動相關工作已有相當成效。然而除了競爭政策,政府建制有獨立委員會性質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專司競爭政策與執法外,其他在管制政策或市場開放方面,其工作與職掌散見於各部會,特別是各產業的主管機關,是以或缺乏整體性的目標與標準化的步驟,也不易協調整合,尤若未納入整體國家經濟藍圖的部分,形同倚賴由下而上的決策模式,尤其易因管制者與被管制者的現實考量,延宕可能的管制革新進程。三、雖然各會員體仍有歧異,但進一步推動各國以整合式查核清單進行自我評估,應是會議主事者的目標,秘魯僅就競爭政策進行自我評估即已受到廣泛的矚目與讚譽可見一斑,至少主要國家及國際組織均有意願,我方主政單位也在會議中表達正面支持。然而如上所述,管制革新於我國欠缺有力的主導者,將使我國履行承諾或落實此項工作遭遇困難。四、為解決可能遭遇的困難,一如93年11月於曼谷舉行之第7次APEC/OECD管制革新合作倡議會議會後,與會代表曾建議成立高層授權的機關,從事經常性地法規檢視。因應此項會議未來的工作發展,確立一專責組織或機關,並得到政府充分授權以整合協調,仍為目前欲獲取更佳成效所殷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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