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會業務相關之「服務貿易-自然人移動」議題摘要如下:(一)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本次所通過之香港部長宣言中涉及服務貿易談判之本文及附件(AnnexC)已可作為未來會員在進行服務貿易雙邊及複邊談判時,要求貿易對手國進一步開放市場之指導方針。在「服務貿易-自然人移動」議題部分之內容包括:1.要求會員改善在自然人移動(mode4)方面所作市場開放之承諾情形,進一步要求開放獨立專業人士進入本國市場;2.要求會員明確填寫市場開放之限制情形例如描述自然人市場開放之境內經濟需求測試標準及取消會員目前保有最惠國待遇豁免之歧視性措施。3.依據傳統服務貿易「要求與回應」(Requestandoffer)之談判模式,建立服務貿易複邊談判模式之運作,此係服務貿易談判一歷史性之突破。4.必須在本回合談判結束前就服務貿易主管機關在審核外國服務貿易提供者進入當地市場之資格要求與程序、授予證照要求與程序、及技術規格方面(通稱國內規章)建立一透明化及不歧視之準則。5.加強開放對於低度開發會員具有市場利益之服務行業及服務貿易提供模式,如進一步開放自然人移動市場。6.要求會員遵守之談判時程包括:(1)依據複邊談判模式,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向某些會員提出共同要求市場進一步開放清單。(2)2006年7月31日以前提出第二回合市場進一步自由化改善清單。(3)2006年10月31日以前提出最後會員確認市場開放清單。(二)對我國之影響及建議因應之道1.過去我國透過雙邊「要求與回應」談判方式曾向30餘會員提出要求市場進一步開放清單,未來可透過新採認之複邊談判模式,與一群會員集體合作,向對我具有市場利益之會員施壓提出要求市場進一步自由化之清單,為我業者爭取商機。2.經由談判,我國可要求對我市場具有利益之會員(如東協),在審核我國服務貿易提供者進入該國市場在申請證照程序、審查資格之要件及程序方面更加透明化,且不可對我國採行歧視性之措施。3.未來在談判過程中,倘會員要求我國進一步服務業市場自由化時,我國可考量渠等之要求,而依據我國經濟發展之需求,以漸進方式提出市場自由化之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