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以子公司OverseasPetroleumandInvestmentCorporation(”OPIC”)名義經營之厄瓜多16號礦區,因厄國修改稅法,致對礦區各參加人權益有所影響,故召開會議由厄國律師詳細報告新稅法內容,並聽取各礦區參加公司之初步意見與問題,其報告內容主要為厄國增加新課稅主體Consortium,故報稅方式改為礦區經營人向IRS申報Consortium所得稅後,其他參加公司再以其申報標準向IRS申報各自公司所得稅,參加公司則按礦區持份抵扣所得稅,此將產生各參加公司欲列入Consortium中之扣稅項目是否其他公司認為應列入等問題。會中各參加人達成為因應新稅法,並避免未來各參加公司對Consortium中各公司扣稅項目有所爭議,故應儘量在2006年前能簽署本案相關ConsortiumAgreement之共識,會中並預定工作項目及期限。另本公司以OPIC名義經營之厄瓜多17號礦區,因其中之參加人Murphy/Canam未提油致其他參加人超提油案,亦應Murphy/Canam及礦區經營人RepsolYPF之邀請,聽取RepsolYPF和Murphy/Canam說明雙方解決該案之主要條件內容主要如下:Murphy/Canam和RepsoslYPF同意簽署Purchase/SellAgreement,由RepsolYPF收購應結算超提M/C之原油(603,500桶),交易衍生之VAT(12%ofInvoiceAmount)由RepsolYPF負擔。交易價依各船(LiftingCargos)實際售價扣除Marketingfees計算,交易後之稅負風險自理,Murphy/Canam應付RepsolRepsolYPF運費(Tariff)及延遲付款利息。因RepsolYPF最後以購買超提油,並願負擔VAT之方式處理,此對其不利,故很難理解其同意以此條件和解之理由,由於Murphy/Canam及RepsolYPF均不願讓OPIC列席談判會議,又不願意公開其合約,故對其和解內容是否如其所述存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