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在1997年受到亞洲金融危機衝擊,致馬幣巨幅貶值、股票市場及不動產市場暴跌、銀行體系不良放款(NPLs)呈倍數增加,恐有發生系統性風險之虞。為回復金融機構健全之貸放功能,振興整個銀行體系,馬來西亞政府爰於1998年宣布強化金融機構之配套方案,規範銀行審慎經營,並調整金融體系競爭架構,設置Danaharta國營資產管理公司、Danamodal金融資本公司及企業債務重整委員會等三個暫時性機構,俾收購NPLs、促成金融機構合併或注入新資本以健全銀行財務。馬來西亞業從1997年金融危機中復甦,整體銀行體系重建成本甚低,約占馬來西亞2004年GDP之3%,比其中央銀行原於2002年預估的5%為低,亦遠低於國際貨幣基金先前預估的18%。在處理NPLs方面,回收率高達58%,高於KPI指標所設定的49.8%,以及國際清算銀行研究報告預估之亞洲各國資產管理公司平均回收率約介於20%至50%間,處理成效頗佳。金融重建後,馬來西亞的經濟、金融狀況大幅改善,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在2004年已提高至馬幣16,616元,NPLs比率從1998年高峰13.6%降至2004年7.5%、銀行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亦由負轉正且逐年遞增。馬來西亞在金融體系重建、恢復健全,且經濟環境穩定後,爰於2005年9月1日成立馬來西亞存款保險公司(Malaysia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MDIC)負責推動存款保險制度,該公司並於同日加入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成為正式會員。本報告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為馬來西亞因應亞洲金融風暴之對策與成效;第二部分為馬來西亞存款保險制度;第三部分為馬來西亞國營資產管理公司;第四部分為考察心得及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