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聯合國於公元2000年所提出之新世紀發展目標,以及有效執行2002年聯合國假墨西哥蒙特里城(Monterrey)所舉行全球發展會議之共識(MonterreyConsensus),OECD於2003年部長會議時推動其會員國與非會員國之合作,共同擬訂一項能促進開發中國家投資的策略。為達成上述目標,OECD啟動三項計畫以達成OECD「透過投資協助發展之倡議(InitiativeonInvestmentforDevelopment)」的政策目標。此三項計畫之一即OECD所屬之投資委員會所推動建立之「投資政策架構(thePolicyFrameworkforInvestment;以下簡稱PFI)」。此架構之目的在於發展一套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之良好政策綱領,以提供會員國以及其他非會員國各國政府制訂投資相關政策及投資人從事投資活動時之參考。根據OECD最新文件顯示,PFI之重要內涵及趨勢共分下列10章:一、投資政策;二、投資促進;三、貿易政策;四、投資導向的競爭政策;五、投資導向的租稅政策;六、公司治理;七、企業責任;八、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九、基礎建設與金融服務;十、公共治理。上述議題所討論之內容早已超出傳統國際投資法的範圍。舉凡與各國投資環境相關之議題幾乎都涵蓋在內。我國在促進國內外投資之過程中,上述國際趨勢之探討可供我國產官學研各界作為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