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03-12 至 2006-03-19

前往地區

  • 瑞士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0771
主題分類 外交及國防
施政分類
計畫名稱 出席WTOTRIPs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
報告名稱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WTO/TRIPS)2006年03月例會及特別會議」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06-20
報告書頁數 122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03-12 至 2006-03-19
前往地區
  1. 瑞士
參訪機關 WTO組織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地理標示,TRIPS協定與CBD之關聯,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民俗文化保護,利益分享,邊境管制措施,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標示多邊通知與註冊制度,擴大地理標示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莊智惠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三組 專利助理審查官 薦任
張瓊惠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權組 商標助理審查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95)年3月14日至17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召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及特別會議,並於3月15日下午及3月16日上午分別召開TRIPS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BD)關係及地理標示擴大保護(GIExtension)之諮詢會議(Consultation),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徐秘書崇欽偕同本局專利三組莊助理審查官智惠及商標權組張助理審查官瓊惠與會。另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於3月15日及17日中午分別安排本次與會代表與WTO法律諮詢中心(ACWL)律師及日本代表團餐敘,並報名參加由Bio(Biotechnologyindustryorganization)及ABIA(AmericanBioindustryAlliance)主辦,於3月14日晚間舉行之生技業者說明會,相關會議重點及建議事項謹陳明如後:(一)與WTO法律諮詢中心(ACWL)律師餐敘討論台灣知名農產品產地地名在大陸地區遭註冊為商標之相關問題,WTO法律諮詢中心的報告內容與商標權組對外發布的內容一致,其認為就該問題目前訴諸WTO爭端解決之條件及時機均尚未成熟,應先循大陸商標法程序,申請撤銷該等商標之註冊。若未獲得合法之救濟,或者大陸地區之司法或行政部門誤認該等商標之註冊屬於「善意」等情形,而顯然違反WTO規定或TRIPs精神時,則可以考慮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透過磋商、談判、調停、斡旋、專家小組以及上訴機構等程序,來解決相關問題。惟關於該問題,除由本局提供業者及各界相關法律諮詢意見,協助釐清相關問題之癥結外,尚應由經濟部智慧局及農委會積極協助茶農申請產地證明標章,並委託熟悉大陸事務之業者,對台灣著名產區在大陸是否被申請註冊為商標之情形,進行長期追蹤,並將檢索獲得之名單定期公布於智慧局網站及商標快訊,以提供相關業者處理因應之資訊。(二)因去年香港部長會議的授權,CBD議題應於2006年6月底前有所行動,故主張揭露要求的會員,積極推動開始著手修正TRIPS,但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會員則認為時機尚未成熟,且6月底並非指談判時間點,希望繼續就技術問題及國內經驗來討論,建議本局持續與WTO代表處保持資訊交流,注意6月理事會前可能展開的諮詢會議內容,並密切了解近期其他國際論壇如CBD,WIPO關於此議題的最新發展,以利隨時掌握各會員之看法及立場,或可思考我方未來可能採的立場。(三)歐盟於正式會議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執行議題所提之第468號(附件5)及另外1份新的文件,強調TRIPS協定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執行措施,其執行成果備受質疑,有待改進,特別是在邊境管制措施方面。雖然此次會議有些會員反對將此議題列入議程,有些會員則表示由於剛收到新文件,尚未對該等文件研讀,故無法表示意見,致此議題尚未進入實質的討論。然而,此議題獲得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瑞士、日本、澳洲加拿大等的重視,建議我方密切注意其發展,並轉知相關單位例如海關了解此議題。(四)參加生技業者說明會了解生技業者的關切,建議思考我國對於CBD議題未來可能採取的立場時,應仔細考量我國生技業者可能面臨的困難。(五)此次擴大地理標示保護諮詢會議,由於花相當部份的時間在討論程序問題,與如何進行擴大保護議題的討論,使得在實質問題方面的討論有限,僅進行記錄文件標題1-總論的討論,還有相當多的標題及各標題下的問題尚未進行討論。惟從此次諮商會議的討論中不難發現,支持與反對擴大保護議題的會員歧見仍深,雙方毫無交集可言,在本年7月底前,是否可能會有任何實質的進展有待觀察。(六)本次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標示多邊通知與註冊制度之特別會議,在會議討論的過程當中,會員於參加、通知、註冊、法律效果/註冊的結果和費用與成本5項議題下,亦分別就各提案對屬地原則的影響、各提案對既存權利與義務間平衡的影響、各提案對開發中國家的影響、各提案對國內制度/審判管轄權的影響,以及行政上的負擔提出其關切的問題。會議討論結束時,會員在通知議題方面有較多的共識,在註冊、法律效果/註冊的結果,以及參加議題方面則歧見較大,在成本與費用方面的問題與歧見亦須釐清。此外,有關下次特別會議如何進行,討論的文件為何,需留意4月份開始陸續進行的多次諮詢會議的進展,以便研究因應的立場。(七)與日本代表團餐敘,除針對TRIPS公共衛生議題之修正案Article31bis、我方克流感特許實施案,以及CBD的議題交換意見外,雙方另就兩國智財權主管機關加強交流交換意見,日方表示受限於預算及積案壓力之故,近年來訓練活動較少,然仍樂於與我方進行交流等語。因此,建議本局持續密集與日方交流,並研究如何更有效的進行智慧財產權的技術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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