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OECD多邊投資協定(草案)諮商之失敗,為避免重蹈覆轍,投資政策架構即定位為「執行綱領」,該架構且不以法律條文(non-prescriptive)方式呈現。PFI係屬一檢視清單,供自願採行之國家於制定國內政策、從事區域合作或國際對話時之參考,並無拘束力。投資政策架構(草案)係由專案小組研擬出主要的投資政策領域架構,該架構不僅單就投資政策予以規範,並從投資之角度,全面檢驗各種與投資政策相關之橫向議題(horizontalissues)。專案小組於本次會議中所提出之PFI草案,列舉10項特定領域,包括投資政策、投資之促進及便捷化、貿易政策、競爭政策、租稅政策、公司治理、企業責任推動政策、人力資源發展、基礎建設與金融發展及公共治理等項。二、OECD所屬的企業及工業顧問委員會(theBusinessandIndustryAdvisoryCommittee,簡稱BIAC)於2004年12月向OECD投資委員會主席提交一份立場文件,建議OECD研究規範開發中國家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公共基礎建設的指導原則”TowardsaSetofOECDGuidelinesontheRegulatoryFrameworkfor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inDevelopingCountries,withanEmphasisonInfrastructureandPublicServiceProvision”。投資委員會遂於2005年10月起迄2006年3月止研究「OECD會員國以及非OECD主要經濟體之間外人投資參與公共建設的障礙以及投資人與各國政府間爭端解決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