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07-15 至 2006-07-23

前往地區

  • 德國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1914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計畫名稱 赴歐洲專利局(EPO)研習「歐洲專利局訓練課程」(本局95年度科專計畫)
報告名稱 歐洲專利局上訴程序之研習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10-20
報告書頁數 39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07-15 至 2006-07-23
前往地區
  1. 德國
參訪機關 歐洲專利局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專利,上訴,口頭程序,聽證,拘束力
備註 以核簽數計算。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廖柏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三組 專利助理審查官 薦任
鮑娟 經濟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歐洲專利制度中,凡對於歐洲專利局不予專利之審定,或對於異議案之審定,有不利影響之當事人,均可透過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惟上訴案係由下設於歐洲專利局之DG3部門負責審理,仍由負責審查是否授與歐洲專利或撤銷歐洲專利之歐洲專利局負責上訴案之審理,球員兼裁判,不免讓人心生不夠客觀公正之疑慮;再者,上訴一經決定即告確定,僅一個審級之行政救濟管道,雖可加速審查確定,惟是否可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亦令人存疑。惟DG3部門形式上雖下設於歐洲專利局,實質運作卻係獨立於歐洲專利局,審查委員非由歐洲專利局局長任命,而係由行政理事會任命,依法獨立審判,且由技術委員與法律委員合議審理,可確保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皆能正確解決;再者,藉由行政司法化及司法行政化之制度設計,使每個階段的審查品質皆能大幅提昇,因此得以減少審級,提高整體歐洲專利制度運作效率。在本報告中將先簡介歐洲專利組織及歐洲專利局,並介紹歐洲專利局各種程序遵守之程序原則,再來即說明上訴委員會之終審決定及依法獨立審判之特色及其組織架構,以及上訴程序及拘束力等,最後就歐洲專利制度作一研究後之心得報告,並據以對我國專利制度提出具體建議。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5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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