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於91年10月對我燒鹼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92年11月終判課徵反傾銷稅(本調查判決以下簡稱為「原始判決」)。本案係我國於去(94)年2月依據WTO爭端解決程序與印度舉行雙邊諮商之7件反傾銷個案之一。該諮商除成功促使印方撤銷其中5案之外,印方並提議就燒鹼進行情勢變更複查,以解決本案爭議。印方嗣於去年6月3日應其國內進口商申請,公告對包括我國、歐盟及印尼之燒鹼案展開情勢變更複查,並隨即對我台塑等廠商進行問卷及實地查證等程序。本(95)年6月2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公告本案情勢變更複查結果,我涉案廠商獲判68.93%之傾銷差額,印方仍決定本案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本次複查仍以原始判決之認定為基礎,印方並未處理我國於去年2月間與其諮商時對本案原始判決認定所提違反WTO反傾銷協定之指控。由於前述諮商係為踐行WTO爭端解決瞭解書規定於成立爭端小組(panel)前之必要諮商,在此階段,我國原可直接要求WTO成立爭端小組,無須再行與印方進行諮商。惟基於雙方經貿關係之考量,故與印方再次召開雙邊諮商,以尋求解決方案,倘雙方仍無法獲致協議,我方將考慮向WTO正式提出成立爭端小組之要求。本案經我方研析後,認為本案印方之處置有以下重大瑕疵:一、本案原始調查期間(2002年1月至9月),依據印度進口統計資料,我商並未出口涉案產品至印度,印方卻以其國內使用涉案產品業者Nalco公司之招標決標數量(經查實際上印度實際上並未進口)做成我國產品傾銷及造成印方產業損害之認定。二、因本案自始即不存在傾銷及產業損害之證據,印方此次情勢變更複查又以本案原始判決之錯誤基礎做成本案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後,傾銷及損害將繼續發生之認定,明顯違反WTO反傾銷協定相關規定。三、我涉案產品於印方展開反傾銷調查前1年之輸印金額雖僅約149萬美元,惟本案我國最大出口商台塑公司非常重視印度之潛在市場,未來希望能擴大對印度之出口,故該公司除積極參與本案印方之情勢變更複查外,並一再表示希望本局協助與印方協商撤銷本案。此次赴印行程,除與印方進行諮商之外,我團並安排前往孟買,當面邀請印度軟體之父Dr.FCKohli,擔任我國「品牌台灣」宣導短片之代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