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從91年3月簽署以來,雙方即透過本部檢察司與美國聯邦司法部建立直接聯繫窗口,隨時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進行案件之聯繫及委託,迄95年12月22日止,我國透過此協定已委託美國協助調查24件(其中美方已完成16件)。美國請我國協助調查之案件數亦已達28件(其中我方已完成20件)。美國對於委託我國協助之事項均非常重視,近年來多次由美國國務院、聯邦檢察官、聯邦秘勤局、聯邦調查局及聯邦緝毒署等單位派專責官員前來我國,至各地檢署參與請求事項之執行,並曾多次拜會本部部長及檢察司司長。根據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19條之規定,締約雙方之指定代表人,於相互同意時,應諮商以促進本協定之有效運用。美方乃於93年間來台就互助案件執行情形,進行諮商。94年3月,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蔡檢察長清祥,調派本部檢察司擔任司長。該年輪由我方赴美進行諮商,然因蔡司長業務繁忙,無法前往,因此,該年雙方之諮商遂無法如期進行,惟雙方之司法互助仍繼續順利進行。95年年底,有鑑於我方已更換代表人為蔡清祥司長,且始終未曾前往美國司法部拜會諮商,惟恐將影響雙方之情誼,是以,雖已屆寒冬,仍排除萬難安排前往美國,拜會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辦公室之相關人員,並就協定之執行進行諮商。希望藉由此次諮商,使台美雙方對彼此司法實務運作程序,有更深一層認識,有助於雙方司法互助之推動及案件之迅速處理。又,本部自91年以來,每年均有派遣檢察官前往美國哈佛及耶魯大學擔任訪問學者或國外考察,培養檢察官之國際觀,開展檢察官之國際視野。95年間因紐約大學孔傑榮教授拜會本部施部長,建議本部增派一名檢察官前往紐約大學擔任訪問學者,並承諾願意為本部向紐約大學法學院院長爭取,嗣果然獲得該校法學院之允許。是以,本部得以於去年增派一名檢察官前往紐約大學法學院,總計共派出三名檢察官出國進修,分別前往哈佛、耶魯及紐約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為期瞭解各校遴選之過程及方式,並維持與哈佛、耶魯及紐約等校之良好互動,本次行程亦順道拜訪該三所大學法學院,了解各校所進行之研究計劃,俾利檢察官提出申請,創造更多檢察官名額至各校研究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