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8 至 2006-08-27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60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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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務 |
施政分類 | 法務 |
計畫名稱 | 赴德國考察律師公司制度 |
報告名稱 | 赴德國考察律師公司制度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7-02-15 |
報告書頁數 | 42 |
出國期間 | 2006-08-18 至 2006-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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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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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慕尼黒巴伐利亞邦刑事警察局,拜訪華裔劉幸忠律師,慕尼黑地檢署,BeitenBurkhardt律師公司,聯邦司法部,波次坦忘憂宮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德國,律師,律師公司 |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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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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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將律師定位為自由業(diefreienBerufe),聯邦憲法法院稱,自由業者一詞,非屬法律定義,而係社會學定義,1995年自由業者聯邦協會之會員大會決議,將自由業者定義為:「自由業者,為一基於特殊職業資格,個人自己負責,且為專業獨立精神思想性給付,並兼顧委託人與大眾之利益,其執業並受一國家立法制定或職業自治團體制定之職業法規所拘束,此等職業法,係為確保與繼續發展專業性品質與自由業者與其委託人間信賴關係而設。」。關於自由業之定義雖莫衷一是,但可歸納出自由業者有下列幾端職業特質:(1)其履行給付義務大部分由個人完成。(2)其給付之內容偏向思想性之給付。(3)其職業具公共利益取向與利他性。(4)自由業者多屬須專業教育訓練,或須有創造性之執業能力。(5)自由業者與委託人間具有特殊之信賴關係。(6)其執業具有自由性,獨立於國家社會,經濟自主,不受指示拘束,自己負責。而身為自由業的律師,其獨立性與公益性之特質,更深深地影響其執業形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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