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金融市場上最古老的一種風險之一,也是金融業經營風險中最主要的來源。台灣近年來因放款市場中越來越多的鉅額放款,同時也越來越多的新銀行參與者,加上資訊的不足,以及長期以來不良的徵信文化造成的徵信不良、對內部人任意放款,形成大量的呆帳,致使信用風險管理成為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一大挑戰。所以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有效提升,是我國現階段全體金融機構有待努力的方向,也唯有努力改善信用風險的管理,才能確保金融業的獲利。 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曾於1988年即針對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發布舊巴塞爾協定(BaselAccordⅠ),鑑於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於2001年發布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AccordⅡ)。新版巴塞爾協定的核心之一,仍為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的衡量與管理,並允許銀行發展內部評等模型(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IRB)以計提適當的風險性資本。我國金管會也依據新版巴塞爾協定,要求要國內銀行業皆必須於2006年底,達到新版巴塞爾協定對最低風險性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