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政黨資金管理英國〈政黨、選舉和公民複決法〉之立法主要即在推動規範政治獻金之申報與管理,設立選舉委員會以執行規範政黨資金、限制競選經費及推動公民投票事項。其特色摘要如下:1、首次明定政黨應辦理登記,並載明申請登記事項,包括政黨領導人、提名官、財務長及競選經理人等。2、合法登記的政黨必須按季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其收受之捐款和貸款。如逢國會大選期間,政黨應每星期申報。如有申報不實,該法定有罰則規定。3、明定合法之政治獻金捐贈者和受贈者及應申報之政治獻金類型,英鎊200元以下的捐款不納入政治獻金範疇。4、政黨得另設政黨會計單位(AUs),得收受政治獻金,其財務不直接受政黨中央黨部所管理,但政黨申報政治獻金時,需一併申報其所屬會計單位之受贈明細。5、政黨收受政治獻金,首應檢視政治獻金之捐贈者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捐贈,應返還捐贈者,並向選舉委員會報告;如無法查明捐贈者,應繳交中央選舉委員會,存入特定基金。政黨如收受非法政治獻金,未於30日內依法處理,即構成犯罪。其中,應特別注意的是關於政黨與公司間的借貸交易,該公司是否合法的查證工作應於借貸交易成立前完成。二、西班牙政黨法研修巴斯克地區民族主義者主張,應透過公民投票和民族自決等方式完成巴斯克獨立建國。為達此一政治目的,恐怖組織—艾塔(ETA)採取雙重策略,以軍事路線進行恐怖行動和暴力革命,脅迫西班牙政府讓步;結合巴斯克地區的政黨—巴達夙納,進行議事鬥爭,以達成獨立建國目標。針對恐怖組織之活動,西班牙政府一直沒有法源得將其繩之以法。在2001年美國九一一被攻擊事件過後,全球反恐情緒高漲,促使西班牙政府正視政黨法規範不足之處,應修法予以改變。西班牙阿斯納爾政府為了徹底根除政黨支持恐怖主義,於2002年完成政黨法之修正,並即由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各本其責迅速提出具體行動打擊恐怖組織及啟動處理違憲政黨之程序,以維護民主社會的秩序與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