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至 2006-12-18
共 1 位
系統識別號 | C096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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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務 |
施政分類 | 法務 |
計畫名稱 |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
報告名稱 |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
電子全文檔 | |
報告日期 | 2007-06-25 |
報告書頁數 | 43 |
出國期間 | 2006-09-21 至 2006-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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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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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早稻田大學法科大學院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中日法學交流,早稻田大學,合作計畫,進修 |
計畫主辦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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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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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為刑事案件之發端,且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重要之一環,偵查作為,除在釐清犯罪嫌疑,更為案件起訴後,確保公訴成果之堅實基礎。偵查作為的實施,與國民之生活息息相關,如有不慎,即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偵查作為必須依法實施,而實施偵查作為之機關,實際上也掌握了相當大的權責。然而,偵查作為應由何人實施,各國法制多有不同,我國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但近來警界人士要求被賦予偵查主體地位之聲日盛,主要師法對象即日本法制,且我國目前採納了日本以雙偵查主體規範下的部分制度,因此有探討日本偵查制度與檢警關係法制之必要。日本刑事訴訟法雖經多次修正,但主要架構係於西元(下同)一九四八年(昭和二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通過而底定,該次修正案之前日本國內雖已有多次修法芻議,惟因受日本戰敗後聯合國占領軍總司令部方面之強烈介入,經過折衝與妥協之結果,架構中大幅度的採用了英美法系之制度。再者,除刑事訴訟法外,約於同時期制定之檢察廳法亦明定檢察官之偵查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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