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09-21 至 2006-12-18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600728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計畫名稱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報告名稱 赴本早稻田大學參加中日法學交流合作計畫進修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7-06-25
報告書頁數 43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09-21 至 2006-12-18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早稻田大學法科大學院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中日法學交流,早稻田大學,合作計畫,進修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韻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偵查,為刑事案件之發端,且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重要之一環,偵查作為,除在釐清犯罪嫌疑,更為案件起訴後,確保公訴成果之堅實基礎。偵查作為的實施,與國民之生活息息相關,如有不慎,即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偵查作為必須依法實施,而實施偵查作為之機關,實際上也掌握了相當大的權責。然而,偵查作為應由何人實施,各國法制多有不同,我國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但近來警界人士要求被賦予偵查主體地位之聲日盛,主要師法對象即日本法制,且我國目前採納了日本以雙偵查主體規範下的部分制度,因此有探討日本偵查制度與檢警關係法制之必要。日本刑事訴訟法雖經多次修正,但主要架構係於西元(下同)一九四八年(昭和二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通過而底定,該次修正案之前日本國內雖已有多次修法芻議,惟因受日本戰敗後聯合國占領軍總司令部方面之強烈介入,經過折衝與妥協之結果,架構中大幅度的採用了英美法系之制度。再者,除刑事訴訟法外,約於同時期制定之檢察廳法亦明定檢察官之偵查職務。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6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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