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九一一事件後,為防範國際恐怖活動並避免航空器非法干擾事件之發生,國際民航組織大幅修正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因貨物保安屬於航空保安整體運作重要之一環,故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最新版項次4.6.4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接受貨物及郵件裝載至從事載客服務之商用航空運輸器上,除非其航空保安控制已經過保安控管人的確認並表示負責,否則該筆託運物須加以適當之航空保安控制。」,我國為符合國際民航公約之最新保安規定,自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新修正之規定頒布實施後,即著手積極推動保安控管人制度,因貨物保安制度牽涉之單位包括航空公司、航空貨運承攬業者、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及航空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其實際之執行及作業方式甚為複雜且繁瑣。由於日本已自2006年4月起實施該項制度,實施時間迄今已逾一年,其實施及作業方式均已成熟,為瞭解保安控管人制度於日本實際之辦理及作業方式,爰由本局王副局長擔任領隊,並率空運組吳技正英立及翟技士本源前往日本東京,拜會日本民航主管機關及航空貨物運送協會等相關單位,瞭解日本保安控管人制度之相關規定及推動方式,另為瞭解日本機場整體保安運作狀況以為我國加強保安措施之參考,本次亦順道參訪日本東京成田機場客、貨運保安措施之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