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務執行官員亦強調其係以有限之執行資源來打老虎(重大欠稅大戶),非在於打蒼蠅(貧困小民)。對於小額案件,甚至訂有疏困方案。而我國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亦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是為行政執行之比例原則。酌以美國行政執行人員均將其核心業務定位於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之事項。對照我國行政執行之核心業務及人員專長分析,應在於扣押、查封、拍賣、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牽涉人民財產、自由權之干涉行政行為。在資源有限而競爭無限情形下。如何與移案機關合作形成供應鏈之生產線模式,對於小額案件,建立快速、有效率之流程予以處理,並儘速提昇組織能力以從事艱難之核心業務,是現行可採取之策略規劃。甚或對於未涉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之非核心業務,如函催、電話催繳及查訪、勸導繳納等,是否可藉由電腦化自動處理或委由移案機關處理,甚至可以比照美國模式委外辦理,是在現今政府組織精簡之困境中所可思考之出路。國係徹底三權分立之國家,嚴格區分行政權與司法權,亦無我國所謂單一偵查主體之概念,對於犯罪之調查諸多行政部門均可進行,即經濟犯罪之調查亦設在財政部(DepartmentofTreasure)所屬機關下,似此案件若經調查認有犯罪嫌疑時,再交由其檢察官提起公訴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