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對於勞資爭議案件之處理偏重於透過法院來解決,該國對於勞資爭議案件處理之制度化,在歐洲歷史最為悠久。一般勞動法院的法官,均由三分人士擔任,即由勞資雙方及政府官員或公正人士擔任,惟法國勞動法院特別例外,法國的法官是由勞資雙方推選同數人員擔任,沒有局外人參加。根據法國勞動法典(CodeduTravail)規定,勞動法院僅受理勞工與雇主或其代理人因僱傭契約而發生之爭議案件,亦即法國勞動法院的原告與被告均以個人為限,工會出面控訴之勞資爭議案件,勞動法院不予受理,而另由勞工部的區域官員出面調解。勞工在勞動法院提出控訴案件,有受理及判決迅速之好處,且法官為國家官員,自有薪俸待遇,勞工無須再繳納審判費用。臺灣與法國雖同為大陸法系國家,但由於兩國之經濟環境、社會背景、民族習性及文化傳統皆迥異,因此兩者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亦有顯著差異。如:(一)法國設有專責之勞動法院,為臺灣所無(二)法國勞動法院僅受理有關勞工個人之工作契約而產生之爭議,臺灣勞工法庭僅受理權利事項爭議(三)法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偏重於法院解決,臺灣則偏重體制外解決(四)法國勞動法院並非由職業法官組成,臺灣勞工法庭法官必為職業法官(五)法國有專門的《勞動法典》(六)法國勞動法的教學是整個法學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