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7-11-21 至 2007-11-28

前往地區

  • 馬來西亞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0588
主題分類 衛生福利勞動
施政分類 衛生及社會安全
計畫名稱 參加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訓練會議
報告名稱 參加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訓練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8-02-20
報告書頁數 12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7-11-21 至 2007-11-28
前往地區
  1. 馬來西亞
參訪機關 WABA〈TheWorldAlloanceforBreastfeedingAction〉機構在馬來西亞之辦事處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母乳代用品,嬰兒配方食品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志朗 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衛生處 簡任技正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行銷守則於1981年5月21日召開之世界健康大會﹙WorldHealthAssembly,WHA﹚收納為大會34.32決議之附件,本案有118個會員國贊成、1國反對、3國棄權。本行銷守則共11條,分目標、規範產品、規範事項:廣告、樣品、健康照護機構、健康照護工作人員、產品供應、資訊、標示、品質、施行及監測等規範條文。行銷守則之目的:規範母乳代替品(BMS)之正確行銷、配送,以保護、推廣母乳哺育,並須提供正確、充分之資訊,使於必要時,正確使用母乳代替品。規範範圍:下列產品之行銷及相關之作為:(1)母乳代替品:行銷時宣稱可以或經補充其它食品後可以完全或部份取代母乳之食品,如嬰兒配方食品(infantformula)、其他乳製品、食品及飲料等。(2)奶瓶及奶嘴等之品質、可穫性及相關資料。本行銷守則主張須以母乳哺育6個月,因之,任何其他販售或宣稱可作為此段時間嬰兒補充之食物者即為母乳代替品。本行銷守則共11條,分目標、規範產品、規範事項:廣告、樣品、健康照護機構、健康照護工作人員、產品供應、資訊、標示、品質、施行及監測等規範條文。摘要如下:1不得廣告本行銷守則規範之產品。2不得免費贈送本行銷守則規範產品之樣品給哺育嬰幼兒母親、其眷屬或健康照護人員。3不得於健康照護體系之場所推銷本行銷守則規範之產品,如張貼或分發海報、日(月)曆;也不應進用母親技藝護士或廠商付薪之人員。4廠商不得送禮物或本行銷守則規範產品之樣品給健康照護人員。如分送本行銷守則規範產品有關資料,則須有事實或科學根據。5廠商不得將母乳代替品免費或廉價送給健康照護體系之工作人員。6宣導資訊或教材均須強調母乳哺育之優點、奶瓶哺育之健康危害風險、使用嬰兒配方食品之付出成本。7標籤上應強調母乳哺育之優點、如使用母乳代替品須諮詢母乳代替品之建議並有健康危害風險之警語。嬰兒配方食品上,不得有嬰兒圖片或其它字句,使認為使用嬰兒配方食品之正當性。8本行銷守則規範產品須有高品質,如須符合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之標準,而如加糖煉乳等產品則不應餵養嬰兒。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70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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