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3月中旬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各項議題討論情形總說明(一)關係人資料之提供:會員主要關切本版草案對於關係人之定義混用「控制」及「影響」之認定方式,卻未提供客觀之認定標準,例如,企業間彼此持股達多少比例以上,即認為有控制關係存在,建議應予澄清。(二)可得事實:會員主要關切主席版文件將調查機關採行可得事實之相關程序規定強制化,恐不利調查工作之進行,及將實地查證作為接受廠商補件之期限,忽略部分會員根本不進行實地查證之事實等。(三)稅率之核課:除美國等極少數會員外,絕大多數會員表示稅率複查時應禁止歸零。另關於本版草案規定退稅時應加計利息一節,歐盟、澳洲、巴西等會員表示無法做到。(四)新進業者複查:會員主要關切善意之銷售(bonafidesale)及商業數量(commercialquantities)之定義不明,及調查期間之長短等問題。(五)情勢變更複查:會員主要關切本版草案新增要求情勢變更需屬於持續性之性質,將增加調查機關之裁量權等。(六)抽樣調查:會員主要關切第6.10條規定抽樣調查需涵蓋最大比例之出口,此比例應有明確之標準。(七)價格具結:多數會員要求恢復價格具結得適用較低稅率原則之原條文規定。(八)成本之攤提:會員大致支持本項修正條文內容,部分會員關切調查機關是否因此得擴大裁量權,及應確保調查機關有機會進行查證等問題。(九)新舊條文適用之過渡性安排:會員之主要爭議點在於新協定生效時,既存反傾銷措施之處理問題,我國、挪威、韓國、日本等會員主張前述既存之反傾銷措施,應適用第11.3.5條有關反傾銷措施之最長期間,超過此期間,則應立即終止,美國則持反對見解。(十)傾銷差額微量:日本、我國、挪威、泰國、南非、新加坡、馬來西亞主張將傾銷差額微量之標準由2%提高為5%,美國、紐西蘭則反對此種主張。(十一)初判強制化:美國為首之多數會員主張初判應強制化,僅有部分會員關切初判提出之時限及可能提高行政成本等問題。(十二)產業代表性:挪威等反傾銷之友成員主張將國內產業申請反傾銷調查之適格要件提高為占國內產業50%以上之生產量,美國、印度、歐盟、澳洲及埃及均反對此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