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改革(StructuralReform,或稱體制改革)泛指各國推動境內(behind-the-border)政策制度架構與法令規章的變革。各國透過結構改革可以增進產業競爭力、提升市場效率及彈性,並促進經濟成長。2004年APEC領袖們於智利聖地牙哥通過實施結構改革之領袖議程(Leaders’AgendatoImplementStructuralReform,LAISR)作為APEC結構改革的指導方針,正式啟動APEC的結構改革議程。鑒於結構改革範圍太過廣泛,為利工作聚焦,LAISR明列包括法制革新(regulatoryreform)、競爭政策(competitionpolicy)、公部門治理(publicsectorgovernance)、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以及強化經濟法制基礎架構(strengtheningeconomicandlegalinfrastructure)等五大優先領域,制訂各領域未來工作計畫,並責成經濟委員會(EconomicCommittee,EC)負責執行,領袖們則將於2010年對結構改革任務進行盤點。為落實結構改革任務,EC在澳洲的協助下,爰主辦首屆APEC結構改革部長級會議(StructuralReformMinisterialMeeting,SRMM),並已先於2008年6月上旬於澳洲布里斯本召開次長級會議,以確認部長級會議相關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