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有幸獲法務部選派帶職帶薪至紐約大學法學院訪問一年,並於今(96)年8月6日起程赴美,8月29日正式開學。在開學前的這段時間,除了將家人安頓好之外,並拜訪了JeromeA.Cohen教授和刑事法中心主任JamesJacobs教授,除表達感謝之意外,也邀請二位教授對本次研究題目─企業貪污給予一些建議和指導。法務部所選派檢察官至紐約大學法學院訪問,是申請HauserGlobalLawSchoolProgram,而這個課程內的訪問學者(研究員)大多來自學術界,多是在國外大學執教多年的教授,另外每年二至四個名額提供給實務界的人,而筆者在這的身分是GlobalFellowfromgovernment,與另一名來自日本的律師Yasuko共用一間研究室,研究環境相當舒適。紐約大學HauserGlobalLawSchoolProgram與其他法學院不同的,就是每位訪問學者(研究員)都有義務於這一年內,在法學院為訪問學者(研究員)所設置的GlobalFellowsForum中提出口頭報告,並邀請法學院的教授擔任評論人,並在訪問期間結束後,提出書面報告。故對每位訪問學者(研究員)皆是極沈重的壓力。而筆者在紐約大學期間除旁聽相關課程外,每周二中午固定參加由JamesJacobs教授主持的刑事法中心的午餐討論會,該討論會每週均邀請不同刑事法學者、法官、律師或國外來紐約參訪的官員,報告關於刑事政策等相關議題。另筆者每周三中午也須固定參加上述Hauser研究中心之訪問學者間的討論會,再利用課餘之暇蒐集與本次研究主題相關的資料,並加以分析、整理,生活非常的忙碌及充實。由於紐約大學地處紐約市,是人文薈萃的都市,法學院幾乎每週都會舉辦國際研討會,可藉此讓筆者了解現今美國法律界所關心的議題,筆者迄今所參加過的研討會所討論的主題有:「恐怖活動的追訴」、「溫室效應與人權」、「依法行政原則的全球化與私人化」等等,雖非與本次研究主題有關,但對個人見聞的增長,十分有幫助。本次研究報告第一篇:「以刑事訴追作為企業改革的契機─以美國司法部在恩隆案後的訴追策略為例」,係本次研究主題,主要是簡介美國司法部在恩隆案後,為打擊經濟犯罪所做的組織變更及訴追策略,著重在公司內部結構性的改變,強調公司文化的重塑。第二篇題目為「美國司法打擊公司貪污的策略及方式」,係上一篇的濃縮版,簡單的介紹美國司法部對抗公司貪污的政策的理念,其中最值得一讀的,就是聯邦檢察官使用的DeferredProsecutionAgreement,和我國緩起訴處分相似,對抗公司貪污除起訴犯罪嫌疑人之外,這種方式是不是能對廣大的投資人權益能更有保障?這種方式是不是能在刑事訴追外,結合了民事賠償、公司重整,讓公司法學界長久以來的「公司治理」能透過刑事程序,讓公權力有介入、監督公司是否有符合「公司治理」標準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是呼應部內長期以來,希望檢察官要活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7、8款的規定,但如何將該措施本土化,也是筆者未來思考的方向之一。第三篇名為「被告前科紀錄對審判結果影響」的文章,主要是因為筆者擔任公訴檢察官時期,就某些案件觀察法官的心證結果,與這文章的結論不謀而合。當證據在有罪無罪間各百分之五十時,有時在論告時,適時適度的將被告曾犯有類似的前科紀錄提出說明,用來打擊被告某些不合理的抗辯及加強合議庭有罪的心證,就筆者的觀察,在竊盜和妨害性自主案件時,扮有一定關鍵性的角色,此篇報告可做為審判心理學的一部分素材,亦可作為公訴策略的一部分。最後一篇英文報告名為”GovernmentStrategiesforthePreventionofCorporateCorruption-----------CouldtheCriminalProsecutionbeaspurforstructuralreform?”是筆者於2008年2月12日,在HauserGlobalFellowForum所提出的報告,感謝Prof.JeromeA.Cohen對這篇報告的評論和許多可貴的建議,也感謝主持人Prof.RichardSteward對這篇報告所想達成目標的稱讚,這些都是讓筆者繼續就此課題進一步研究的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