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政府改造」工程如火如荼地推展,再加上前一陣子非常流行的「新政府運動」一書的盛行,兩者的立基論點為:現今人民所需要的是高效能,而非大有為的政府。另據立法院九十五年第六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提案資料顯示,自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二年,地方警察機關之人事費占全部警政費用之百分比由八十一點四一增至八十七點四二,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在這種時代趨勢及政府財政日漸困窘之際,究竟我國需要多少的警力才是合理?才能在成本與治安之間取得平衡點?的確需要突破以往的思考模式。從歷史發展及學者研究結果發現:警察無法單獨控制犯罪,因而警政思維轉向到強調社區警政(community-orientedpolicing)及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policing),以「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及「警民合作共解社區問題」為思考主軸。然而批判者認為社區警政立意雖佳,但實際上,警察有如無牙之虎,無法對不合作之相關市民及單位課責,為解決此困境,學者建議採行「第三者警政」,其可稱為社區警政及問題導向警政之改良版,將治安定調為「安全社區」,以法律規範,將各權責單位及人員之共同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之社會責任法定化,將警察權回歸到各權責單位,落實各有所司。本文以介紹西方國家發展第三者警政之背景因素、及第三者警政之定義、其作為內容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為主軸,進而提出可以供我國參考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