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9-03-27 至 2009-04-03

前往地區

  • 瑞士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800860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經濟貿易
計畫名稱 參加WTO漁業補貼會議
報告名稱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規則談判漁業補貼會議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9-07-03
報告書頁數 33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9-03-27 至 2009-04-03
前往地區
  1. 瑞士
參訪機關 WTO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漁業補貼會議大會雙邊會談台,日,韓,歐,加核心五國會議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蔡天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臺北辦公區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一、本會議於本(98)年3月30日至4月1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此次會議討論禁止性補貼,會議分為(一)大會及(二)雙邊暨多邊會議(台、日、韓、歐盟、加拿大五國會議、台澳、台美及台挪威雙邊會議),謹摘要如下:(一)漁業補貼大會:大致可分為2類立場:1、主張大範圍禁止補貼:概以紐西蘭、菲律賓、智利、阿根廷、厄瓜多爾、墨西哥、挪威、秘魯及美國等國為主,主張主席版草案所列之7大項目均列入禁止性補貼,即(1)對漁船或服務船之取得、建造、修理、重建、更新或現代化之補貼。(2)有關轉讓漁船或服務船至第三國之補貼。(3)有關漁船或服務船營運成本之補貼,包括裝卸、處理、漁獲加工等。(4)專為或主要作為海洋撈捕之港口基礎設施之補貼。(5)對從事海洋撈捕漁民之所得支持。(6)對海洋撈捕之產品價格支持補貼。(7)入漁權轉讓之補貼。持大範圍禁止補貼立場之開發中會員則同時主張其有免除禁止或放寬補貼之特別待遇。2、主張小範圍禁止補貼:概以日本、韓國、歐盟、加拿大及我國為主,尤其韓國與日本對禁止性補貼項目過多極不認同,主要論點為:(1)依據主席版補貼草案的清單來進行討論並不適當,因其與現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協定)並不一致。(2)韓國認為主席在SCM協定中增列附件來規範漁業補貼並不適當,應於SCM協定主文新增條文規定。(3)依據香港部長會議之授權,係應只限於禁止某些造成過度捕撈與過漁之漁業補貼項目。(4)在良善的漁業管理制度下不致產生過度捕撈與過漁之補貼,不應禁止。(5)漁港基礎建設、所得支持及營運成本之補貼不應禁止。3、有關禁止性補貼之範圍問題,美國與紐西蘭主張養殖業若係以野生魚類為飼料或以捕撈小魚來養殖之補貼亦應禁止。其他多數會員認為禁止性補貼應限於海洋漁撈業而不及於養殖業,例如澳洲、冰島、阿根廷、墨西哥、巴西、中國及日本等,惟其中澳洲、冰島、阿根廷及墨西哥認為漁撈加工處理及漁產品之行銷補貼會使魚產價格上揚,誘導增加漁民捕撈意願,應予以禁止。(二)雙邊暨多邊會議部分:包括台、日、韓、歐盟、加拿大五國(Core5)會議,台澳雙邊、台美雙邊及台挪威雙邊會談,主要重點為:1.五國會議主張應允許小型漁業補貼,適用於開發中及已開發會員。2.美國與澳洲認為:(1)反對禁止補貼之國家應更詳細說明理由,而非僅予一般評論。(2)漁港基礎建設與收入支持若專為漁業用途則應禁止,若不止漁業用途則不在禁止之列。3.美國及挪威認同我方提出可在WTO下設立小組處理同儕檢視,理由為我國及許多會員並非屬於FAO或其他區域性組織會員。4.挪威詢問我方認為自身係屬於開發中國家會員或已開發國家會員,我團指我國係屬開發中國家會員,但不論各會員之身份為何,均應執行有效之漁業管理制度,以確保資源永續利用。二、大會主席總結為:(一)將彙整會員意見以釐清SCM協定與主席補貼草案間的競合問題;(二)漁業補貼議題計有46項,此次會議已討論4項,將於後續會議繼續討論其餘議題;(三)下次漁業補貼會議訂於本年5月14日至15日。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800860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