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雖以治安良好著稱,然根源於暴力團組織之毒品及槍枝犯罪、外國人犯罪組織之集團偷渡犯罪、奧姆真理教之沙林毒氣事件,甚至利用公司等法人組織之大型詐欺案件等等組織犯罪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安全,因而國會於1999年提出有關於組織犯罪對策關聯三法──關於組織犯罪之處罰以及犯罪收益規制之法律、關於為了犯罪偵查之通信監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一部改正之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主要是規範組織犯罪件中,若證人或其家族因接受訊問而生命安全有受危害之虞時,其住居所等有關人別之詢問應受限制等證人保護之相關規定。另通信監察法在學界及民主黨之強大反對下雖然通過,惟實施之要件甚嚴格,每年實施之案件數少之又少。在組織的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制法方面,舊法原本禁止犯罪收益之沒收、追徵之結果,反而造成犯罪行為人仍保有大多數犯罪收益所得之不合理現象,新法將之解除禁止,並新設了將沒收、追徵而來之犯罪被害財產,經由檢察官之公權力力量分配予被害人之「被害回復給付金支給制度」。「被害回復給付金支給法」係針對財產犯罪之犯罪被害人之被害回復所設計,另一針對非財產犯罪之被害人之生命、身體之被害回復,得附隨在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之「損害賠償命令制度」,亦一併於以下介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