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係以獨立財產為基礎,由法律創設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近年來,包括財團法人在內之各種非營利組織,於整合多元價值、參與社會服務等面向,已發揮具體可觀效果。惟現行我國有關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無法因應社會變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又因民眾期盼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又稱:公設財團法人)加強管理,而現行法律未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予以適當管理,久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是以,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已研擬「財團法人法草案」,於2008年8月29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待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即將核轉立法院審議。本部為推動「財團法人法」制定及其相關子法之立法工作,亟需汲取先進國家之實施經驗。日本政府為促進非營利組織之發展,近年來致力於有關法人制度之改革,於2006年5月通過「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及「公益社團法人及公益財團法人認定法」,將不以分配剩餘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制度為根本性之重建,該等新法律已於2008年12月1日施行,其成效可觀。我國與日本之國情及文化相近,對於該國進步之法制,殊有瞭解其實務運作情形,以相互借鏡之必要。另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之制度,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目的,為公認重要的陽光法案。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自2005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以來,經由本部全面宣導與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積極配合,已建立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之基本制度。2008年我國總統大選時,馬總統之競選政見強調:「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修改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讓政府擁有的資訊透明公開,攤在陽光下供人民檢視。」為配合上述政見,目前本部除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修正」列為施政計畫項目外,亦將「提昇資訊公開效能」方案列入本部4年(2010~2013年)中期施政計畫,並預先規劃「政府資訊公開專責監督機關或單位」可行方案,以落實資訊公開。鑒於日本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建立早於我國,實務經驗豐富,此次考察亦針對資訊公開議題,就教於日本政府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