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緣於倫敦金融城市長獎學金計畫,該計畫是由1997年的倫敦金融城市長所成立。由於倫敦市在金融產業位居世界領導地位,希望透過該計畫建立和其他金融中心的關係。該計畫只提供給倫敦金融城市長當年度拜訪國家的金融服務業主管及政府官員申請。倫敦金融城市長羅永成先生(Mr.AlermanDavidLewis)於去(97)年10月拜訪台灣,事前由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BTCO)負責辦理獎學金申請及面試及甄選等事宜。BTCO並於去(97)年6月請本會協助於本會內網公告英國倫敦金融城市長獎學金計畫,本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該獎學金及在倫敦金融業作短期參訪與實習之機會。俟經洽詢瑞士銀行台北分行表示,該行倫敦分行願意提供本人為期4周無給薪之參訪實習機會。本人在瑞士銀行倫敦分行為期4周之工作,主要係在該行法務及法規遵循部門實習,內容包括法務(Legal)、洗錢防制(AML)、法規遵循政策與顧問(CompliancePolicy Advisory)及法規遵循查核(ComplianceMonitoring)等,透過在該部門之工作,進一步了解該行如何兼顧財富管理業務之發展及相關法規遵循之落實。鑒於有關內容可能涉及該行業務機密,基於保密原則,本報告謹就原則重點概述。 |